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107财保2号
判决日期:2020-04-21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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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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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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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24099293.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劲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成浩
判决日期
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