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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艾宇
联系方式:010-63190310
注册时间:2006-03-27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06
简介: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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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岩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8执异550号         判决日期:2020-04-21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崔勇与王宏岩、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慧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执行依据:(2015)海民(商)初字第15980号]中,北京佳隆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隆永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佳隆永泰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崔勇依据(2015)海民(商)初字第159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后崔勇与我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债权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履行了向被执行人的告知义务,故请求法院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崔勇变更为我公司。 崔勇称,对佳隆永泰公司的变更请求无异议,确认将此债权自愿转让给佳隆永泰公司。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15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宏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勇借款本金六百万元及利息二十二万二千元;二、被告王宏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勇支付逾期罚息(以六百万元为基数,自二Ο一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中宇慧通公司对被告王宏岩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中宇慧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宏岩进行追偿;五、原告崔勇有权以被告王宏岩的抵押房产(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号×号楼×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崔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崔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以(2016)京0108执410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 另查,崔勇与佳隆永泰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签署《判决裁定债权转让协议书》,将(2015)海民(商)初字第159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佳隆永泰公司。崔勇转让上述债权后,以EMS邮政特快专递向王宏岩户籍地和抵押房产地址以及中宇慧通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但均未得到签收或确认。崔勇于2019年6月12日在《新京报》公开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王宏岩、中宇慧通公司其于2017年3月14日已将上述债权转让佳隆永泰公司。 本案审查中,崔勇认可上述债权转让事实并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
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598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崔勇变更为北京佳隆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旸 人民陪审员岳维 人民陪审员方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秋实
判决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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