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11财保20号
判决日期:2020-04-21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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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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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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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晓玉
书记员邢健
判决日期
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