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海原县农业农村局、海某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宁0522行初23号
判决日期:2020-04-20
法院:海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1与被告海原县农业农村局、被告海某、第三人高某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1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田永成
人民陪审员马宏禄
人民陪审员张殿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文娟
判决日期
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