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头马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321民初26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4-20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贵州龙头马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判决结果
一、驳回贵州龙头马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区分局。
案件受理费28932.00元,由本院退还给贵州龙头马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陈载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成素
书记员高艺
判决日期
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