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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华伦
联系方式:0779-6672110
注册时间:2014-03-12
公司地址:北海市北海火烧床一巷6号
简介:
门卫、巡逻、守护、随身守卫、安全检查、区域秩序维护、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贵重物品押运,劳务信息咨询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物业服务,消防设施工程,保安器械、服装、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接收及发射设备)的销售,安防系统安装;劳务派遣业务,消防设备安装及销售,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保洁、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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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远义与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桂0502民初4421号         判决日期:2020-04-20         法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远义诉被告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远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易远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无安排工作工资16682元;2、被告为原告补缴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进入被告单位担任保安工作,2016年10月21日向被告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但被告违反相关法律的条例安排原告下岗。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作出北劳人仲字[2016]第583号仲裁裁决,并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桂05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倒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双方不应订立已经过时效倒签劳动合同,被告亦未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原告,且劳动合同上载明“本人于2016年10月22日从人民医院岗位自动离岗至今未到公司报到,易远义2017年7月24日”是双方产生分歧,被告采取威胁和恐吓的方式让原告按下指模的,原告未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而是遭到非法解除自动离岗,被告应承担责任。后原告与被告因无安排工作期间工资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再次产生劳动争议,原告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原告因不服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7]第704号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被告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进入被告单位处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因二倍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作出北劳人仲字[2016]第583号仲裁裁决,被告因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7)桂05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易远义应当返还原告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社会保险费6600元给原告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二、原告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144.82元给被告易远义;三、原告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共1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64.13元给被告易远义;四、原告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共52天休息日加班工资6694.25元给被告易远义;五、原告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被告易远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六、驳回原告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兴邦保安公司与易远义于2017年7月24日补签了期限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试用期为30天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最后一页有易远义手写字样及签名指模“本人于2016年10月22日从人民医院岗位自动离岗至今未到公司报到。易远义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7日,兴邦保安公司作出一份违纪通报,鉴于易远义从2016年10月22日擅自离岗一直未回公司报到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定,损害公司形象,情节严重,而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2月15日到期,根据公司《请销假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不再与易远义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桂05民终92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二、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易远义标志费230元(含政审费);三、驳回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后因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无安排工作工资16682元及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养老和医疗保险费问题,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北劳仲字[2017]第704号仲裁裁决,裁决:1、驳回易远义申请兴邦保安公司支付其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无安排工作工资16682元的仲裁请求;2、驳回易远义申请兴邦保安公司为其补缴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仲裁请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查明,有北劳人仲字(2017)第704号仲裁裁决书、(2017)桂05民终923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须支付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18日无安排工作期间工资16682元给原告易远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易远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谭晓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圆庆
判决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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