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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9999万元
法定代表人:邵景辉
联系方式:18993160897
注册时间:2012-12-14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省军区干休所5号楼2单元1704室
简介:
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桥梁、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机电、隧道、公路路面、机场场道、 园林绿化的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城市轨道、土石方、爆破与拆除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勘测设计;建材销售;科学技术交流和推广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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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平与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乐天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1023民初62号         判决日期:2020-04-20         法院:商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小平与被告陕西秦裕木本油生物有限公司(简称“木本油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西部集团”)、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简称“中西部西安分公司”)、葛亚孟、乐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茂、被告木本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虎、被告葛亚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春、张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西部集团、中西部西安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五被告连带支付砂石料款43469.2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木本油公司在商南县工业园建设厂房、办公楼、宿舍等,将工程承包给葛亚孟、乐天云。2016年5月,葛亚孟、乐天云借用中西部集团的资质,以中西部西安分公司直属一处的名义与木本油公司签订承包合同。2016年6月19日,葛亚孟与原告签订砂石料供应合同,双方约定了砂石料规格及单价,2016年9月10日,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砂石料款43469.25元未付。因木本油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葛亚孟、乐天云,应对此二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葛亚孟、乐天云借用中西部集团的资质,以中西部西安分公司直属一处的名义与木本油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直属一处无民事主体资格,中西部西安分公司是分支机构,不具备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责任应由中西部集团承担。故请依法处理。 被告木本油公司辩称,1.木本油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起诉葛亚孟;2.木本油公司将厂房等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中西部西安分公司,而非葛亚孟、乐天云,因此,中西部西安分公司所欠债务与木本油公司无关;3.中西部西安分公司直属一处与原告签订的砂石料供应合同,无木本油公司签字盖章,木本油公司对中西部西安分公司是否欠原告砂石料款不知情;4.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中西部西安分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寄来答辩意见,称其与木本油公司无任何关系,中西部西安分公司没有收到任何工程款,没有在商南县办理任何备案手续,也没有在商南县住建局备案,也没有给任何人授权。所有农民工经济纠纷由业主方负责处理,与公司无关。 被告葛亚孟辩称,葛亚孟系乐天云雇佣的人员,葛亚孟对外签订砂石料买卖合同是受乐天云的安排,以中航公司的名义签订的。请依法驳回原告对葛亚孟的起诉。 被告乐天云在法院对其调查时陈述,2014年5月,乐天云经朋友介绍,借用中航公司的资质承建木本油公司厂房等建设工程,后因付款原因,与中航公司产生矛盾后解除合同。乐天云又借用中西部西安分公司的资质,以中西部西安分公司直属一处的名义与木本油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与原中航公司与木本油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致。葛亚孟系其聘请的工作人员,负责工地全面工作,乐天云按月向葛亚孟支付工资。 被告中西部集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 一、原告赵小平提交的证据: 1.《砂石供应协议》,证明原告与葛亚孟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2.砂石料结算单,证明被告应付砂石料价款。 3.木本油公司2016年9月21日通知,证明葛亚孟原本挂靠于中航公司。 4.木本油公司2018年3月10日告知书,证明葛亚孟同时挂靠于中航公司和中西部西安分公司。 被告木本油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2没有木本油公司印章,与木本油公司无关;证据3、4无异议。 被告葛亚孟的质证意见:证据1属实,但葛亚孟实受乐天云指派,乐天云称应以中航公司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但因公章没有刻出来,故以葛亚孟的名义签订合同。证据2葛亚孟没见过,不认可;证据3、4与葛亚孟无关联,不认可。 二、木本油公司提交的证据: 1.2014年4月28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000T油茶加工场项目办公楼、会所及宿舍楼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其中附有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木本油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2.2015年3月10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陕西省工程质量AAA级信誉单位证书、机构信用代码,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路桥梁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国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变更证明,证明木本油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中西部西安分公司。 3.任命授权书,证明中西部西安分公司授权乐天云在该项目中全权负责。 4.复工协议,证明木本油公司要求中西部西安分公司复工,若不如期复工,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赵小平的质证意见: 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但均不能有效证明木本油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中西部西安分公司,仅凭任命授权书也不能证明乐天云是中西部西安分公司的员工、项目经理。 被告葛亚孟对被告木本油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三、被告葛亚孟提交的证据: 1.对贺金花的调查笔录、2.贺金花与中航公司的劳务协议、3.贺金花的身份证复印件,均能证明葛亚孟是听从乐天云的安排在公司工作,与乐天云之间不是合伙关系;4.考勤表,证明葛亚孟、宋继周、罗启荣均系乐天云雇佣的工作人员。 原告赵小平、被告木本油公司对被告葛亚孟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对原告赵小平证据1-4,被告木本油公司提交的证据1-4、被告葛亚孟提交的证据1-34,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28日,木本油公司将办公楼、宿舍、科研楼、生产车间及配套工程发包给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航公司”),工程名称为木本油公司油茶综合加工项目,双方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工程款支付等问题,木本油公司与中航公司解除施工合同。2015年3月10日木本油公司就前述工程内容与中西部西安分公司直属一处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西部西安分公司直属一处向木本油公司出具任命授权书,任命乐天云为该项目的执行经理,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生产、履行合同义务等。工程后因种种原因停工。2016年5月10日,乐天云以中西部西安分公司直属一处的名义与木本油公司签订《复工协议》,约定2016年5月20日正式复工。乐天云先后借用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在木本油工地进行工程建设。 2016年6月15日,乐天云聘请的工作人员葛亚孟与赵小平签订《砂石供应协议》,约定由赵小平向木本油公司油茶综合加工项目供应砂石,双方对供货单价、质量要求等进行了约定。该协议首部需方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陕西巨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尾部需方签名“葛亚孟”。2016年9月10日,乐天云聘请的材料员罗启荣、技术员宋继周就赵小平提供的砂石料出具结算单,结算价款为43469.25元。后因工地停工,无人处理相关事宜,原告等人前往政府信访
判决结果
一、被告乐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小平砂石料款43469.25元; 二、驳回原告赵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87元,由被告乐天云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长程静 人民陪审员王红俊 人民陪审员李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莉 书记员彭静
判决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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