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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307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贵和
联系方式:0427-2883698
注册时间:1998-12-23
公司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开发区
简介:
一般项目:水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环保产品开发、研制、生产、销售与技术转让;环保工程相关的玻璃钢、塑料制品生产与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加工与销售;二类以下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环境工程设计;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盐酸、硫酸、氢氧化钠(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批发;GC2级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工业废水处理甲级、污水处理设备维修;工程咨询丙级;环保设备生产;固定式压力容器其他高压容器(A2)设计、制造;固体废物处理工程、危险废物处理工程、污染土壤和水体修复工程、工业给水处理工程技术咨询、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服务及运营;钻井泥浆、压裂返排液处理设备制造、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生产化学助剂及其新产品开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污水处理相关产品销售及技术服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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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金鑫油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02民辖终3号         判决日期:2020-04-17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克拉玛依金鑫油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孚环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4民初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鑫环保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1日,金鑫环保公司作为设备采购合同乙方(需方),在本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万隆大酒店五楼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订立完成。合同实际签订地与合同书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克拉玛依市”相一致。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需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上就是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时,金鑫环保公司注册地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合同签订地与需方住所地一致,因此本案应当由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远志 审判员唐杰 审判员叶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那几班尔迪里夏提
判决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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