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金鑫油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02民辖终3号
判决日期:2020-04-17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克拉玛依金鑫油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孚环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4民初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鑫环保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1日,金鑫环保公司作为设备采购合同乙方(需方),在本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万隆大酒店五楼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订立完成。合同实际签订地与合同书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克拉玛依市”相一致。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需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上就是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时,金鑫环保公司注册地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合同签订地与需方住所地一致,因此本案应当由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远志
审判员唐杰
审判员叶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那几班尔迪里夏提
判决日期
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