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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
联营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1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关清
联系方式:13665886666
注册时间:1988-10-30
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特色工业区一期(义乌市欧戈针织有限公司内)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建筑叁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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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浙07执560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04-16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龙、周伟峰、周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被告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龙、周伟峰、周妙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3678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4083917.71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已算至2017年2月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101号房地产就上述债务在15397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周天龙、周妙芳、周伟峰就4498万元贷款、利息及实现债权等费用在最高额6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46120元(被执行人周天龙、周妙芳、周伟峰对其中的24536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龙、周伟峰、周妙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龙、周伟峰、周妙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101号的房地产本院已经依法拍卖,得款977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得93246252.42元,因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对其中6101337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决定暂缓发放6101337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受偿87191115.42元。截至2019年12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87191115.4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龙、周伟峰、周妙芳未履行完毕,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周天龙、周伟峰、周妙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浙07执5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贺利平 审判员陈立伟 审判员张国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吴旭晖
判决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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