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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建锋
联系方式:0531-82886158
注册时间:2000-06-01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311号5层
简介: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5G通信技术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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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杰、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民终1451号         判决日期:2020-04-16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韩俊杰因与上诉人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舜网)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6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俊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时贤,被上诉人山东舜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斐斐、苏绘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韩俊杰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三、四项,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相应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3000元);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给上诉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一审法院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认定畸轻,以致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低。二、上诉人于庭审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审法院却以未提交有效证据为由予以驳回,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三、上诉人于一审中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为3000元,一审法院对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代理费发票均认定为确定案件事实依据,但是数额认定1500元存在错误。 山东舜网辩称,一、被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拒绝删除”行为,谨慎应对删帖请求亦是基于舜网济南社区论坛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的原则。四、上诉人未就被上诉人的侵权结果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五、上诉人未就其精神损害与被上诉人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上诉人提交的公正发票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七、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证据不足,不应当得到支持。 山东舜网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中第一、二、三项及诉讼费负担的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判决第一项无可执行性,涉案链接已经删除。二、判决第二、三项缺乏证据支持。三、判决第二、三项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1.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未第一时间删帖,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2.上诉人对帖文的核实工作是对《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保障。3.帖文中的《关于核实韩俊杰相关情况的复函》出函单位中国青年报社口头认可该复函的真实性。综上,帖文的真实性有待确认,是否对被上诉人人格构成侵权未可知,原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韩俊杰辩称,一、答辩人已就侵权文章向被答辩人通知申请删除,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二、被答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积极与发布侵权文章的网络用户联系,核实贴文事实的真伪,以判断是否同意答辩人的申请。三、任何人都不可能对从未做过的事情进行举证证明,因此对涉案文章事实的真伪应由被答辩人进行举证。 韩俊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删除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侵权文章并在被告网站“舜网济南社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被告承担公证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授予原告主任记者资格。 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425505X5,工商注册日期:2000年6月1日,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凯,邮箱:jnbyjtsw@jn.shandong.cn。 2019年5月21日,贴文处理申请表载明:我本人(韩俊杰)向贵网站正式提出贴文处理的申请,请协助核实处理,标题名称:“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巨额资产引人猜疑”,用户名:芙蓉街办事员,发表时间:2017年2月24日,链接地址:××/thread-180377853-1-1.html,处理要求:删除,处理原因:该帖子虚构内容,诽谤我“敲诈”等,严重侵害我的名誉。请依法在3日内删除。韩俊杰在本人签名/签章处签字确认。 删帖说明函载明:舜网登载贴文《“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巨额资产引人猜疑》,链接地址:××/thread-180377853-1-1.html,该贴文虚构内容,诽谤韩俊杰利用记者身份“敲诈”开具虚假精神病证明等,严重侵害韩俊杰的名誉。请依法收到本函件后3日内删除该贴文,否则韩俊杰将依法诉讼。注:论坛有权将该说明函(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的部分除外)内容在论坛上公告以保障论坛用户和作者的知情权。因此操作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舜网无关,由韩俊杰本人承担。此传真中所包含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公章等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并只做此次舜网删除文章使用。 2019年6月14日,原告韩俊杰通过其电子邮箱韩俊杰(h13×××@126.com)向收件人jnbyjtsw发送电子邮件,载明:舜网:你网站发布以下文章,虚构事实,诽谤我“敲诈“等,严重侵害我的名誉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全部删除,你网站应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信息发布。文章链接: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巨额资产引人猜疑”××/thread-180377853-1-1.html;请你网站在接到本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删除,并向我本人回复告知。如你网拒不删除,本人将依法提起诉讼。 2019年7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26417号公证书一份,载明:韩俊杰于2019年6月25日来本处称近期发现网络有侵犯其名誉权的内容,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浏览相关网页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进行如下操作,打开屏幕录像专家,开始录制,……在上述页面的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济南社区”点击“百度一下”,页面跳转至搜索结果页面,在上述搜索结果页面,点击第一条搜索结果““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巨额资产引人猜疑-五湖四…济南社区”页面跳转至有“济南社区”字样的页面,点击上述有“济南社区”字样的页面底部“返回列表”中数字“2”,页面跳转后,打印该页面,点击上一步跳转后的页面底部“返回列表”中的数字“3”,页面跳转后,打印该页面,点击上一步跳转后的页面底部“返回列表”中的数字“4”,页面跳转后,打印该页面,点击上一步跳转后的页面底部“返还列表”中的数字“5”,页面跳转后,打印该页面,关闭所有页面,关闭屏幕录像专家。一审法院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删帖申请邮件截屏、贴文处理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原告通过“百度搜索(网页)”输入“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济南社区”结果显示“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巨额资产引人猜疑-五湖四…济南社区”。该院认为,原告已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告在网页上公布的邮箱发送删除贴文全部内容的通知(文章链接: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巨额资产引人猜疑”××/thread-180377853-1-1.html;),被告未举证其在收到该通知后采取相应措施,故被告应停止侵权删除链接,并且被告因未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综上,关于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删除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侵权文章,并在网站“舜网济南社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该院认为,被告应停止侵权删除链接文章链接: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巨额资产引人猜疑”××/thread-180377853-1-1.html,鉴于被告对原告的人格权构成侵权,故对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该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为10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5000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原告提交的律师费发票显示律师费为1500元,故该院仅支持1500元,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链接: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巨额资产引人猜疑”(××/thread-180377853-1-1.html);二、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网站“舜网济南社区”首页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文字内容需经该院许可;三、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俊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1500元;四、驳回原告韩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韩俊杰提供的河南省司法厅文件、河南省公证处出具的收费说明及律师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一、维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64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64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64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俊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韩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0元,由韩俊杰负担1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相峰 审判员李庆伟 审判员姚振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朱家珍 书记员李珂
判决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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