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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国兴
联系方式:0572-2074402
注册时间:2000-11-10
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塘漾路1515号1幢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设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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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刑初193号姚兴刚等36人合同诈骗、盗窃、职务侵占判决书
案号:(2019)浙0624刑初193号         判决日期:2020-04-16         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广西、班东、陈光绪、孙毅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光绪、孙毅、姚兴刚、姚继彩、陈文福、白良明、王显友、彭戴民、李效杰、张强、简海江、凡天永、刘亮、刘荣、陈虎、刘建设、阮锦林、肖新峰、汤明杰、沈勇、王永刚、张义超、耿天兵、张勇、刘现保、李峰、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犯盗窃罪,被告人张翔、顾成帅、顾祥祥、张合贵、姚兴刚、姚继彩、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李峰、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因被告人人数众多、证据材料较多、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9日召集相关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案件定性、公诉人举证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经核实不存在管辖异议、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情况。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姚兴刚、陈光绪的辩护人当庭提出涉案钢材2018年1月至5月的单价认定明显高于市场价,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遂要求侦查机关对上述钢材的单价进行复核。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0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在审理期间,因三十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兴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光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孙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姚继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顾成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凡天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文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汪广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班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翔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效杰、张强、简海江、刘荣、刘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解卫浩、胡坤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程卫星、侍光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分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顾祥祥、张合贵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虎、刘建设、耿天兵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彭戴民、王显友、白良明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汤明杰、张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沈勇、王永刚、张义超、刘现保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肖新峰、阮锦林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祥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三十六被告人及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合同诈骗 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系新昌县恒大悦珑府项目的钢筋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汪广西作为新昌县恒大悦珑府工地钢筋供应商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发现该工地没有安装地磅、验收钢筋手续存在纰漏之后,利用职权之便,与被告人班东、陈光绪、孙毅等人采用制作假出库单、假钢筋标签,在运输钢筋途中将原始出库单、钢筋标签更换为假造的出库单和钢筋标签,并以虚增出库单向工地承建方结算货款。通过上述方式虚增钢筋共计20余吨,合计骗得价值人民币104600余元。 二、职务侵占 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张翔利用其为中建二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开发区越秀悦见山项目8号地块收料员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顾成帅、顾祥祥、张合贵和汪某、刘某1(另案处理),采用运输钢筋途中截留车内待运钢材以低于市场价贩卖给桐乡市德胜路77号、德清市新安镇勾里村高架桥下仓库,共计截留钢材125余吨,价值人民币约556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00元。其中被告人张翔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49500元;被告人顾成帅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5万元;被告人顾祥祥非法获利人民币21600元;被告人张合贵非法获利人民币32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等人受雇在浙江省德清市新安镇勾里村高架桥下被告人李峰和李某2(在逃)经营的仓库内,采用剪切、抽取钢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为驾驶卡车来该仓库的司机截留车内待运钢材。期间,被告人顾成帅、顾祥祥和汪某、刘某1等驾驶沪B×××××、沪B×××××、沪D×××××大货车,多次将其运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开发区越秀悦见山项目8号地块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侵吞上述部分钢筋共计约50吨,合计价值人民币222500余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2、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姚继彩等人受雇在浙江省桐乡市德胜路77号被告人姚兴刚和张某3(在逃)经营的仓库内,采用剪切、抽取钢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为驾驶卡车来该仓库的司机截留车内待运钢材。期间,被告人顾成帅、顾祥祥和汪某、刘某1等驾驶沪B×××××、沪B×××××、沪D×××××大货车,多次将其运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开发区越秀悦见山项目8号地块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侵吞上述部分钢筋共计约75余吨,合计价值人民币333750余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三、盗窃 (一)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白良明、王显友、彭戴民、陈虎等人受雇在上海市宝山区南汀路80号被告人陈文福经营的仓库内,采用剪切、抽取钢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为驾驶卡车来该仓库的司机截留车内待运钢材。期间,共计窃得各类钢材约7.03吨,价值人民币33955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光绪、孙毅驾驶沪E×××××、沪B×××××大货车,二次将其运送至新昌县恒大悦珑府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钢筋共计3.5吨,合计价值人民币1743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2、2018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义超驾驶沪E×××××号大货车,将其运送至上海浦东新区书院镇洋溢村桃园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钢筋共计1.83吨,合计价值人民币8855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3、2018年8月份,被告人沈勇、王永刚驾驶沪B×××××号大货车,二次将其运送至上海地质勘探工程公司上海宝山区淞滨支路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钢筋共计1.7吨,合计价值人民币767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二)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等人受雇在浙江省德清市新安镇勾里村高架桥下被告人李峰和李某2(在逃)经营的仓库内,采用剪切、抽取钢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为驾驶卡车来该仓库的司机截留车内待运钢材。 2018年10月初、10日、25日,被告人耿天兵、张勇、刘现保分别驾驶浙A×××××、浙A×××××号大货车,三次将其运送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融创微风之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320国道边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钢筋共计4.15吨,合计价值人民币20534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其中被告人张勇二次窃得钢筋共计1.65吨,价值人民币12749元;被告人刘现保一次窃得钢筋共计1.5吨,价值人民币7785元。 (三)2018年1月至9月,被告人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姚继彩等人受雇在浙江省桐乡市德胜路77号被告人姚兴刚和张某3(在逃)经营的仓库内,采用剪切、抽取钢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为驾驶卡车来该仓库的司机窃取车内待运各类钢材,共计价值人民币138972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光绪、孙毅驾驶沪E×××××、沪B×××××大货车,十余次将其运送至新昌县恒大悦珑府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各类型号钢筋共计20余吨,合计价值人民币9960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2、2018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汤明杰驾驶皖P×××××大货车,三次将其运送至湖州市织里珍贝城市广场、湖州市万马智能制造项目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各类型号钢筋共计230根(每根9米),合计价值人民币994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3、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刘建设驾驶浙A×××××大货车,三次将其运送至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花乌线桥梁工地、湖州市塘栖镇河西埭西侧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各类型号钢筋共计251根(每根9米),合计价值人民币2590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4、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阮锦林、肖新峰驾驶浙E×××××号大货车,将其运送至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花乌线桥梁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各类型号钢筋共计43根(每根9米)约0.74吨,合计价值人民币3525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2018年9月6日、11日、26日、10月19日、11月5日、16日、26日、12月25日,被告人汪广西、班东、陈光绪、孙毅、沈勇、阮锦林、肖新峰、张翔、耿天兵、刘现保、张义超分别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9月7日、18日、27日、10月1日、18日、26日、11月14日、15日,被告人姚继彩、李效杰、张强、简海江、凡天永、陈文福、白良明、王显友、彭戴民、汤明杰、王永刚、姚兴刚、刘亮、刘荣、刘建设、陈虎、顾成帅、顾祥祥、张合贵、李峰、解卫浩、胡坤阳、侍光跃、程卫星、张勇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失窃证明、出库单、合同复印件、送货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广西、班东、陈光绪、孙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光绪、孙毅、姚兴刚、姚继彩、陈文福、白良明、王显友、彭戴民、李效杰、张强、简海江、凡天永、刘亮、刘荣、陈虎、刘建设、阮锦林、肖新峰、汤明杰、沈勇、王永刚、张义超、耿天兵、张勇、刘现保、李峰、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陈光绪、孙毅、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姚继彩、姚兴刚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翔、顾成帅、顾祥祥、张合贵、姚兴刚、姚继彩、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李峰、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私财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继彩、凡天永、张强、李峰、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孙毅、班东、白良明、王显友、彭戴民、陈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姚兴刚、凡天永是累犯。被告人姚兴刚、姚继彩、孙毅、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李峰、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对上述各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姚兴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姚兴刚认罪认罚,愿意退赔,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光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1、陈光绪在合同诈骗中系从犯;2、陈光绪带领公安人员不仅抓获了同案犯,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3、陈光绪系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已退缴违法所得。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孙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孙毅系自首、从犯、初犯,自愿退赃1万元,悔罪态度明显,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姚继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姚继彩系从犯、坦白、初犯,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态度好,建议宽大处理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顾成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顾成帅系初犯、坦白,当庭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凡天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基本没有意见,认为凡天永的犯罪时间是2018年七八月到被抓,凡天永系从犯、坦白,愿意退赃,建议最大幅度地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文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陈文福帮助他人实施盗窃,是从犯,系坦白、初犯,愿意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汪广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汪广西系自首、从犯、初犯,主动退赃20万元,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班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班东系从犯、自首、初犯,积极退赃,悔罪态度明显,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张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张翔系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李峰系从犯、坦白、初犯,已退赃,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效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基本没有意见,认为李效杰的作案时间从2018年5月起,之前的盗窃数额应扣除,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无前科,其家属已退赔一万多元,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基本没有意见,认为张强的盗窃金额系较大,系从犯、坦白,已退赃17500元,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简海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基本没有意见,认为简海江入职时间是2018年6月初到9月7日,涉案金额系较大,系从犯、坦白、初犯,当庭认罪认罚,退赃1万元,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基本没有意见,认为刘荣在2018年6月才参与犯罪,涉案金额系数额较大,系从犯、初犯,当庭认罪认罚,已退赃9000元,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刘亮系从犯、坦白、初犯,参与时间短,已退赃,当庭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解卫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解卫浩系从犯、坦白、初犯,在犯罪中没有获利,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坤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胡坤阳系从犯、坦白、初犯,应扣除没有参与犯罪部分,当庭认罪认罚,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卫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程卫星系坦白、从犯、初犯,参与时间短,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侍光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侍光跃系从犯、初犯,参与时间短,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顾祥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顾祥祥系从犯、坦白、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合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张合贵系初犯、坦白、从犯,已退赃32700元,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陈虎系坦白、从犯、初犯,参与时间不长,获利较小,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建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刘建设系初犯、坦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耿天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耿天兵系自首、初犯,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彭戴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彭戴民系从犯、坦白、初犯,当庭认罪认罚,参与时间短,部分犯罪金额不应计算在内,已全部退赃,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王显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王显友系坦白、从犯、初犯,参与时间短,涉案金额小,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白良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白良明系坦白、从犯、初犯,当庭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汤明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汤明杰系坦白,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当庭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张勇系坦白、从犯,无前科,当庭认罪认罚,已退赃,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沈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沈勇系自首、初犯,盗窃金额小,已退赃4400元,当庭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永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王永刚系初犯、坦白,当庭认罪认罚,已退赃,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张义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张义超系自首,盗窃金额少,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现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刘现保系自首、初犯,当庭认罪认罚,已退赃7785元,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肖新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肖新峰系坦白、初犯,已全部退赃,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阮锦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认为阮锦林系自首,盗窃数额小,已退赃,当庭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 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系新昌县恒大悦珑府项目的钢筋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汪广西作为新昌县恒大悦珑府工地钢筋供应商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发现该工地没有安装地磅、验收钢筋手续存在纰漏之后,利用职权之便,与被告人班东、陈光绪、孙毅等人采用制作假出库单、假钢筋标签,在运输钢筋途中将原始出库单、钢筋标签更换为假的出库单和钢筋标签,并以虚增出库单向工地承建方结算货款。通过上述方式虚增钢筋共计20余吨,合计骗得价值人民币916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班东处扣押便签本一本、空白三联单十三份、出库单打印件八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三张、招商银行卡二张、兴业银行卡一张、针式打印机一台、热敏打印机一台、空白钢筋标签三卷、印章三枚。2018年9月14日,孙某1为被告人汪广西向公安机关退赃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绪、汪广西、班东、孙毅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1、寿某、倪某、马某、徐某1、沈某、戴某、刘某2、张某1、俞某、孙某1、张某2、曹某的证言,失窃证明,出库单,送货单,仓储发货单,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泰隆银行电子回单等,材料买卖合同复印件,扣押清单,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职务侵占 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张翔利用其为中建二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开发区越秀悦见山项目8号地块收料员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顾成帅、顾祥祥、张合贵和汪某、刘某1(另案处理),采用运输钢筋途中截留车内待运钢材以低于市场价贩卖给桐乡市德胜路77号、德清市新安镇勾里村高架桥下仓库,共计截留钢材125余吨,价值人民币约55625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00元。其中被告人张翔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49500元,被告人顾成帅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5万元,被告人顾祥祥非法获利人民币21600元,被告人张合贵非法获利人民币32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李峰(系仓库保管员)、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等人先后受雇在浙江省德清市新安镇勾里村高架桥下李效义(另案处理)经营的仓库内,采用剪切、抽取钢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为驾驶卡车来该仓库的司机截留车内待运钢材。期间,被告人顾成帅、顾祥祥、张合贵和汪某、刘某1等人驾驶沪B×××××、沪B×××××、沪D×××××大货车,多次将其运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开发区越秀悦见山项目8号地块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侵吞上述部分钢筋共计约50吨,合计价值人民币222500余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2、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姚继彩等人先后受雇在浙江省桐乡市德胜路77号被告人姚兴刚和张彩峰(另案处理)经营的仓库内,采用剪切、抽取钢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为驾驶卡车来该仓库的司机截留车内待运钢材。期间,被告人顾成帅、顾祥祥、张合贵和汪某、刘某1等人驾驶沪B×××××、沪B×××××、沪D×××××大货车,多次将其运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开发区越秀悦见山项目8号地块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侵吞上述部分钢筋共计约75余吨,合计价值人民币333750余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顾成帅处扣押苹果X手机一只;从被告人李峰处扣押人民币23万元、笔记本一本、10月份往来数据三张、10月份生活支出明细单一张;从被告人张翔处扣押人民币199500元、顾祥祥处扣押人民币21600元、张合贵处扣押人民币32700元、刘某1处扣押人民币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兴刚、张翔、顾成帅、顾祥祥、张合贵、李峰、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姚继彩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王某2、刘某1、汪某的证言,顾成帅与张翔、顾祥祥、张合贵、“平凡”、“仙人掌”、“留柱”之间的转账记录、照片等,上海正疆实业有限公司送货单,失窃证明,谅解书,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盗窃 (一)2018年1月至8月,被告人白良明、王显友、彭戴民、陈虎等人先后受雇在上海市宝山区南汀路80号被告人陈文福经营的仓库内,采用剪切、抽取钢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为驾驶卡车来该仓库的司机截留车内待运钢材。期间,共计窃得各类钢材约7.03吨,价值人民币3206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陈光绪、孙毅驾驶沪E×××××、沪B×××××大货车,二次将其运送至新昌县恒大悦珑府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钢筋共计3.5吨,合计价值人民币1554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2、2018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义超驾驶沪E×××××号大货车,将其运送至上海浦东新区书院镇洋溢村桃园工地何某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钢筋共计1.83吨,合计价值人民币8855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3、2018年8月份,被告人沈勇、王永刚驾驶沪B×××××号大货车,二次将其运送至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吴某西块90地块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钢筋共计1.7吨,合计价值人民币767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文福处扣押笔记本一本、黑色苹果手机一只、螺纹钢三件、盘螺纹钢六件、航吊车四台、打包机二台、抽钢筋设备一台;从被告人沈勇处扣押人民币4400元、张义超处扣押人民币5500元、白良明处扣押人民币1500元、彭戴民处扣押人民币2500元、王显友处扣押人民币2800元、陈虎处扣押人民币2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绪、孙毅、张义超、沈勇、王永刚、陈文福、王显友、白良明、彭戴民、陈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高某1、李某1、孙某2的证言,失窃证明,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吴某90地块3#楼地库材料用量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李峰(仓库保管员)、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等人先后受雇在浙江省德清市新安镇勾里村高架桥下李某2经营的仓库内,采用剪切、抽取钢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为驾驶卡车来该仓库的司机截留车内待运钢材。 2018年10月初、10日、25日,被告人耿天兵、张勇、刘现保分别驾驶浙A×××××、浙A×××××号大货车,三次将其运送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融创微风之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320国道边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钢筋共计4.15吨,合计价值人民币20534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其中被告人张勇二次窃得钢筋共计1.65吨,价值人民币12749元;被告人刘现保一次窃得钢筋共计1.5吨,价值人民币778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峰处扣押航吊车一台、打包机一台、调直机一台、钢筋钳三把、撬棒五根、钢筋剪三把、切割机一台、电子吊秤一台、直径12毫米长9米钢筋二百根、直径6.5毫米钢筋三件七吨、木条二百二十六根;从被告人耿天兵处扣押人民币11000元、张勇处扣押人民币900元、刘现保处扣押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天兵、张勇、刘现保、李峰、胡坤阳、解卫浩、程卫星、侍光跃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2、彭某的证言,证明,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台帐,送货单,失窃证明,湖州交投公司送货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8年1月至9月,被告人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姚继彩等人先后受雇在浙江省桐乡市德胜路77号被告人姚兴刚和张某3经营的仓库内,采用剪切、抽取钢筋后分拆捆扎等方法,为驾驶卡车来该仓库的司机窃取车内待运各类钢材,共计价值人民币12816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陈光绪、孙毅驾驶沪E×××××、沪B×××××大货车,十余次将其运送至新昌县恒大悦珑府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各类型号钢筋共计20余吨,合计价值人民币88800余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2、2018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汤明杰驾驶皖P×××××大货车,三次将其运送至湖州市织里珍贝置地广场、湖州市万马智能智造产业园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各类型号钢筋共计230根(每根9米),合计价值人民币994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3、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刘建设驾驶浙A×××××大货车,三次将其运送至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花乌线桥梁工地、湖州市塘栖镇河西埭西侧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各类型号钢筋共计251根(每根9米),合计价值人民币25900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4、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阮锦林、肖新峰驾驶浙E×××××号大货车,将其运送至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花乌线桥梁工地的钢筋(螺纹钢)运至上述仓库,采用抽取的方式窃得上述部分各类型号钢筋共计43根(每根9米)约0.74吨,合计价值人民币3525元,后又采用分拆、重新捆扎的方式将剩余钢材放回大货车内运至工地。 2018年9月6日、11日、26日、10月19日、11月5日、16日、26日、12月25日,被告人汪广西、沈勇、阮锦林、肖新峰、张翔、耿天兵、刘现保、张义超分别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光绪、孙毅自动投案后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班东自动投案;2018年9月7日、18日、27日、10月1日、18日、26日、11月14日、15日,被告人姚继彩、李效杰、张强、简海江、凡天永、陈文福、白良明、王显友、彭戴民、汤明杰、王永刚、姚兴刚、刘亮、刘荣、刘建设、陈虎、顾成帅、顾祥祥、张合贵、李峰、解卫浩、胡坤阳、侍光跃、程卫星、张勇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姚继彩处扣押抽钢筋机一台、航吊机四台、钢筋打包机一台、直径12毫米螺纹钢二件、直径16毫米螺纹钢二件、直径25毫米螺纹钢一件、直径6毫米盘螺纹钢半卷、撬杆四根、钢丝绳十三根、钢筋剪五把;从刘荣处扣押人民币9000元、汤明杰处扣押人民币5120元、阮锦林处扣押人民币2000元、刘建设处扣押人民币20100元、李效杰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解卫浩处扣押人民币7000元、刘亮处扣押人民币14000元、张强处扣押人民币17500元、简海江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光绪家属向本院退赃人民币9万元、孙毅家属退赃人民币27030元、耿天兵退赃人民币803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绪、孙毅、汤明杰、刘建设、阮锦林、肖新峰、姚兴刚、姚继彩、张强、凡天永、李效杰、简海江、刘亮、刘荣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1、陈某、王某3、高某1、陆某2、蔡某、徐某2、魏某、凌某、侯某、朱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证明,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台帐,送货单,失窃证明,湖州交投公司送货单,厂房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光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钢筋现货交易平台的参考价格,情况说明,检查报告,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说明,店集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姚兴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光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姚继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顾成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 六、被告人凡天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抢劫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六个月二十二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六个月二十二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文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汪广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九、被告人班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十、被告人张翔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李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十二、被告人李效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十三、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十四、被告人简海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十五、被告人刘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十六、被告人刘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十七、被告人解卫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十八、被告人胡坤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十九、被告人程卫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二十、被告人侍光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顾祥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被告人张合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被告人陈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刘建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耿天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彭戴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二十七、被告人王显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二十八、被告人白良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二十九、被告人汤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三十、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三十一、被告人沈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三十二、被告人王永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三十三、被告人张义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三十四、被告人刘现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三十五、被告人肖新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三十六、被告人阮锦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三十七、责令被告人汪广西、陈光绪、孙毅、班东退赔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昌恒大悦珑府项目部人民币九万一千六百元,从扣押在案的款项中支付。 三十八、责令被告人顾成帅、张翔、顾祥祥、张合贵、李峰、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退赔中建二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开发区越秀悦见山项目部人民币二十二万二千五百元,从扣押在案的款项中支付。责令被告人顾成帅、张翔、顾祥祥、张合贵、姚兴刚、姚继彩、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退赔中建二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开发区越秀悦见山项目部人民币三十三万三千七百五十元,从扣押在案的款项中支付,不足部分一万九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人姚兴刚、顾成帅负责退赔。 三十九、责令被告人陈文福、陈光绪、孙毅、陈虎、白良明、王显友、彭戴民退赔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昌恒大悦珑府项目部人民币一万五千五百四十元,从扣押在案的款项中支付。责令被告人陈文福、张义超、陈虎、白良明、王显友、彭戴民退赔被害人何某人民币八千八百五十五元,从扣押在案的款项中支付。责令被告人陈文福、沈勇、王永刚、陈虎、白良明、王显友、彭戴民退赔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吴淞西块90地块项目部人民币七千六百七十元,从扣押在案的款项中支付。 四十、责令被告人李峰、耿天兵、张勇、刘现保、侍光跃、解卫浩、程卫星、胡坤阳退赔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融创微风之城项目部、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320国道边工地人民币二万零五百三十四元,从扣押在案的款项中支付。 四十一、责令被告人姚兴刚、陈光绪、孙毅、姚继彩、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退赔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昌恒大悦珑府项目部人民币八万八千八百元,从扣押在案的款项中支付。责令被告人姚兴刚、汤明杰、姚继彩、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退赔湖州市织里珍贝置地广场、湖州市万马智能智造产业园项目部人民币九千九百四十元,从扣押在案的款项中支付。责令被告人姚兴刚、刘建设、肖新峰、阮锦林、姚继彩、凡天永、张强、简海江、李效杰、刘荣、刘亮退赔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花乌线桥梁工地、湖州市塘栖镇河西埭西侧工地项目部人民币二万九千四百二十五元,从扣押在案的款项中支付。不足部分一万二千一百四十五元由被告人姚兴刚负责退赔。 四十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班东处扣押的作案工具便签本一本、空白三联单十三份、出库单打印件八张、针式打印机一台、热敏打印机一台、空白钢筋标签三卷、印章三枚;从被告人顾成帅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X手机一只;从被告人陈文福处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只、航吊车四台、打包机二台、抽钢筋设备一台;从被告人李峰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航吊车一台、打包机一台、调直机一台、钢筋钳三把、撬棒五根、钢筋剪三把、切割机一台、电子吊秤一台、木条二百二十六根;从被告人姚继彩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抽钢筋机一台、航吊机四台、钢筋打包机一台、撬杆四根、钢丝绳十三根、钢筋剪五把,均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依法处置后上缴国库。 四十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文福处扣押的赃物螺纹钢三件、盘螺纹钢六件;从被告人李峰处扣押的赃物直径12毫米长9米钢筋二百根、直径6.5毫米钢筋三件七吨;从被告人姚继彩处扣押的赃物直径12毫米螺纹钢二件、直径16毫米螺纹钢二件、直径25毫米螺纹钢一件、直径6毫米盘螺纹钢半卷,均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依法处置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俞强 人民陪审员黄官伟 人民陪审员陈鹤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阿玮
判决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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