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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柴明
联系方式:0877-2774629
注册时间:2008-08-29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景兴苑小区20幢1单元3层301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拆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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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常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402民初636号         判决日期:2020-04-16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金公司)诉被告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常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以下简称常里四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乾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刚,被告常里四组负责人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乾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保修金147428.46元;二、判令被告按年利率4.75%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29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被告建设的“整治村项目”,2017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被告承建其投资建设的位于玉溪市红塔区的“整治村项目工程”,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公厕、绿色村庄、文体活动场所、村内道路、公房及多功能活动场所、人畜饮水工程和亮化工程等;被告按施工进度逐月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拨付至总价的75%时停止,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结束,扣除5%的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一年内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全面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义务,并于同年11月21日配合被告经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除保修金外的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11月21日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修金,但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常里四组辩称,因原告承建的公房和路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致使被告现无法使用,要求原告出具合格验收报告及质量鉴定报告才同意支付,否则不同意支付。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被告整治村项目工程,2017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工期为120天(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合同价款为2880811.33元;并约定原告每月25日前向被告报前个月的工程进度和工程量月报,经监理方审核,被告审定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款项累计到承包总价的75%时停止付款,除保留总工程款5%的保修金外,剩余款项在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结束后,除留保修金(保修金5%,竣工验收结束后一年内无息返还)外一次付清(结算审核完毕后28天内)……(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依约支付了被告履约保证金145000元,后双方同意工期延至2017年9月30日,2017年11月21日工程经竣工验收,2018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大营街街道“百村示范、千村整治”项目工程交接使用管护协议书》,完成了工程移交;截止2017年9月28日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952000元,2018年1月29日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700000元。经云南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作出华益审字[2017]第12-3号审计报告,确认工程结算款为2948569.17元,2018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定案表上签订确认工程结算款为2948569.17元。后因原、被告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8)云0402民初903号民事判决,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工程总价款2948569.1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652000元,扣除修复费47615元,减去保修金147428.46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101525.71元……(略)。另,因该项目的部分建设资金系专项资金拨付款,为便于资金监管,常里居委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签章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常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147428.4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所欠工程保修金147428.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原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常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负担1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美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函宜
判决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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