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闻印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闻印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闻印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064万元
法定代表人:贺更生
联系方式:010-85711036
注册时间:2001-12-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12层B单元1515
简介:
印刷业、高科技产业、文化体育产业、实业项目的投资及管理;销售胶片、油墨、印刷版材、纸张、印刷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维修印刷设备及配件;物业管理;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原告中闻印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裕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0115民初7850号         判决日期:2020-04-15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闻印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闻集团)与被告江苏鸿裕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闻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鸿裕公司向其交付位于南京市江宁区。2.鸿裕公司支付违约金17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30日,案外人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闻发展公司)与案外人南京土桥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桥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中闻发展公司向土桥开发公司购买位于东郊新城(后更名为“鸿裕华庭”)商品房40套,用作安置原南京东海化工厂拆迁工人住宅,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后被告鸿裕公司承继了土桥开发公司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其作为中闻发展公司的关联公司亦承继了买受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其已经支付了全部的价款,鸿裕公司至今尚余5套房屋未交付。 被告鸿裕公司辩称,1.原告中闻集团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与之订立合同的是中闻发展公司,并非原告,后原告中闻集团以及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个独立法人均在拆迁安置活动中出现过;2.其与中闻发展公司约定的交房方式是由购买方提供拆迁户的信息,交房的方式是由其直接将房屋交付给拆迁安置户。3.其并未违约,违约金标准过高。 审理中,原告中闻集团向本院提交了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载明:“卖方(下称甲方):南京土桥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买方(下称乙方):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向甲方所购商品房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新淳湖路西侧,相邻104国道,楼盘名称为:东郊新城·裕园……乙方向甲方购买东郊新城商品房40套……总房款=3040×5200=15808000元……甲方于2011年12月30日前交付乙方购买的3号楼和9号楼商品房共40套……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对该房进行验收,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乙双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即为交付……”上述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0年7月30日。 2.《补充协议》1份,载明:“甲方:江苏鸿裕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中闻集团2010年7月30日乙方因原南京东海化工厂地块拆迁安置需要,以该项目运作主体,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土桥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订立购买东郊新城3号及9号楼共40套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其中从项目拆迁专用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乙方直接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余款由乙方支付。2011年9月江苏鸿裕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继南京土桥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东郊新城项目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东郊新城现已更名为鸿裕华庭。2013年5月乙方提供27户分房户实名,甲方为其办理了交房入住等手续,乙方剩余13套房源,由于当时双方未能明确留与退,由于种种原因,甲方放入市场已销售,乙方现仍需甲方提供6套房屋,2013年11月1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一、甲乙双方约定将乙方原购鸿裕华庭3幢1单元……调换至鸿裕华庭6幢2单元……该六套商品房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保留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乙方同意退购,甲方同意即时退清购房款……” 鸿裕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闻发展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的函件,载明:“鸿裕公司:我司(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与土桥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东郊新城裕园3栋及9栋共商品房40套,并支付了相应款项。本合同项下所购商品房源调换、退房等任何合同修改事项,必须经贵我双方同意后书面盖章确认;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我司书面授权,与贵司签订本合同任何修改或补充协议均非法无效,我司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特此敬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闻印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波 人民陪审员郭礼英 人民陪审员李照智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媛媛
判决日期
2020-04-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