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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召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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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忠贵
联系方式:0874-5758187
注册时间:2017-01-16
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银屯路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内
简介:
高速公路相关交通设施投资、建设、管理;高速公路养护、绿化、信息网络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建筑材料物资销售管理;公路工程试验和检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高速公路沿线资源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经营;资产管理;场地及设施租赁;物业管理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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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金生与云南召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陆良县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云0322民初3690号         判决日期:2020-04-15         法院: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金生与被告云南召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召泸公司”)、陆良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陆良县召夸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陆良县召夸镇召夸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召夸居委会”)、陆良县召夸镇召夸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十六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金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谷娣、尹有能、被告召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余、县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生、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晚、周林、召夸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程自林、十六小组的负责人韩永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严金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征地补偿款共计125022.48元支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召夸至泸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召夸至泸西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基础(2016)1925号?批准建设,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召夸至泸西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云交基建(2017)?批准该项目初步设计,项目业主为云南召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现该项目己进入实际施工阶段。该高速公路途经陆良县召夸镇召夸村,因项目施工的需要,原告位于召夸村模门山的面积为2.64亩的自留山被全部征收。陆良县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三年颁发《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证书明确确定了原告对该自留山享有长期使用权,并且允许继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自留山被征收或征用后,应当给予补偿。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土地征收及补偿的相关程序。但是,本案各被告却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征收土地及补偿方案进行公告,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为持有《自留山使用证》的原告在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原告曾多次找到召夸居民委员会、召夸镇人民政府、陆良县人民政府,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补偿,但相关政府部门却以无力解决此问题为由,要求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严金生变更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方支付征地补偿数额为124961.76元。 被告召泸公司辩称,答辩人已把补偿款兑付到位,本案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县政府辩称,依法裁判驳回原告对被告陆良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或诉讼请求。答辩事实与理由:被告陆良县人民政府不是涉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原告起诉被告陆良县人民政主体错误,属于滥用诉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原告是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因国家依法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由其决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的,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和生长物的补偿,是对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截留,承包经营权人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取得其应得份额,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由此可见,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陆良县人民政府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成为本案的主体,原告起诉被告陆良县人民政府显然主体错误。且原告明知被告陆良县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诉讼主体仍然起诉被告陆良县人民政府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陆良县人民政府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陆良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被告镇政府辩称,因原告诉答辩人承包地征收赔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根本不存在支付征地赔偿款给原告,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2017年召泸高速公路建设需征占陆良县召夸镇召夸居委会磨门山等部分村社的土地,召夸镇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建设,镇人民政府及时安排各村居委会核实上报被征土地人员名单,以便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被征地的人员,并且抽调部分职工配合云南召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公司、居委会及部分村组干部进行摸底调查,由村委会核实后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公示,相关村民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补偿名单报召夸镇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补偿户,本次被征土地补偿款名单的确认、公示及兑付主体是召夸居委会,而不是召夸镇人民政府,补偿款给付名单的确认权是居委会,确认给谁不给谁属居委会,答辩人根本无权认定补偿名单,因此,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不是本案的征地补偿款的兑付主体。召泸高速公路建设征占磨门山的部分土地属于陆良县召夸镇召夸居委会所有,召夸镇召夸居委会对被征用者实际耕种的土地丈量后,原告等人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有自留山证,该补偿款应该兑付给原告而不是实际耕种者。因此,召夸居委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并将会议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村民提异议。具体如下:2019年8月15日,中国共产党陆良县召夸镇召夸社区居委会党总支召开支委会,针对泸召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款问题进行讨论提议,经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以下意见:1征地费谁耕种兑付给谁;2.从征地费中提10%归16组集体所有。2019年8月15日召夸居委会召开社区两委、监委会议,将支委提议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商讨结果:1.征地费谁耕种归谁;2.从农户征地费中按每亩2000元提取归16组集体所有;3.所征土地如是组上集体分配给的,所提供依据必须真实有效,否则不认可;4.未尽事宜由两委监委会全体成员研究解决。2019年8月16日召夸居委会召开社区两委、监委、16组全体党员大会会议,将支委、居委、监委、支部大会征地补偿方案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表决通过:1.征地费谁耕种归谁;2.从农户征地费中按每亩2000元提取归16组集体所有;3.所征土地是组上集体分配给的不提取任何费用,但是必须有真实的依据。2019年8月16日召夸居委会召开社区两委、监委、组村民代表大会,将支委、居委、监委、支部大会征地补偿方案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表决通过:1.征地费谁耕种归谁;2.从农户征地费中按每亩2000元提取归16组集体所有;3.所征土地是组上集体分配给的不提取任何费用,但是必须有真实的依据。因此,该居委会己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并将会议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村民提出异议,决议内容合法且真实有效,该征地补偿款的补偿对象不是原告,而是居委会会议决议的补偿者。 三、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1983年9月30日陆良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将该自留山划给原告植树造林,社员自留山使用证颁发后,原告在长达30年的时间内既没有植树造林,也没有行使管理权,导致该自留山被他人开荒长期耕种管理所有。在该自留山被他人耕种管理后的数十年时间内,原告就没有向任何人或任何部门主张过相关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所述,由于原告的过错及原因,导致其所享有的自留山权利因自身、历史、现实情况而丧失,加之本案因所诉主体不适格、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召夸居委会辩称,本村已经召集全村党员代表按照会议的议程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 被告十六小组辩称,希望法庭依法判决,不让老百姓吃亏,这个是历史遗留问题,答辩人也不可以说原告有或者说没有的问题。 根据庭审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81年12月1日,陆良县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81)1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的通知,以及地区林业会议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为完成林业“三定”工作任务,发布了陆良县人民政府云政发(1981)109号文件,该文件其中明确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山,鼓励社员植树造林看成是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林业步伐,解决社员用材用柴。自留山只许植树造林,三年不植树造林的收归集体。1983年9月30日,由被告县政府登记颁证,原告严金生(召存兰)取得《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该证记载:“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群众需要,划给自留山,由社员植树,造林,长期使用,允许继承。经批准,划给户主一块,面积2亩64分,归社员个人所有。”地名:模门山。四至界限:东至公路边,南至宋小寿,西至北干渠清,北至牛钥。原告严金生对该自留山仅管理了两三年,便未再管理,后被人开荒。被告召泸公司拟兴建陆良召夸至泸西高速公路,需征用召夸境内的部分土地,原告严金生持有的《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登记的四至界限范围内的土地也被征用。2016年12月26日,陆良县交通运输局报请陆良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按征用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48844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47334元/亩,附着物清理及应急事件处置1510元/亩。被告召泸公司已将征地补偿资金全部支付至被告镇政府财政所。后持证农户与开荒农户因补偿资金应兑付给谁的问题引发争议,致使资金现在仍未兑付。2019年8月15日——8月16日,在召夸社区党组织提议、两委和监委联系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通过:1.征地费谁耕种兑付给谁;2.从农户征地费中按每亩2000元提取归16组集体所有;3.所征的土地是集体分配给的不提取任何费用,但是必须真实的依据。被告居委会两委(总支部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请召夸镇党委政府批复同意。2019年8月28日,被告居委会两委(总支部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实行决议和实施结果进行了公开公示。原告严金生不服决议,遂于2019年9月3日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严金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沈小东 审判员王元梅 人民陪审员赵勇强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春芬
判决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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