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安乐与徐州华鑫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申3319号
判决日期:2020-04-15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戴安乐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华鑫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戴安乐申请再审称,华鑫公司每月向戴安乐账号汇入的两笔资金,第一笔是基本工资,第二笔是绩效工资,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第二笔为加班费,导致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戴安乐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红建
审判员杨忠
审判员张文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晶焱
判决日期
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