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兴宇等与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民终3735号
判决日期:2020-04-15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高兴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言实社)一审被告二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京0108民初3172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兴宇、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被上诉人言实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贵兆,一审被告二英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警慧接受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高兴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二、三、四项判决,改判言实社就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向高兴宇赔礼道歉,内容不少于500字,并包含作者信息;由言实社赔偿高兴宇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高兴宇是《品德也能创造财富》(以下简称涉案文章)的作者,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一审法院仅凭杂志社单方声明就认定该作品使用权归其所有存在错误。言实社出版的《十度人生》(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的文字与涉案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高兴宇著作权,因此应赔偿高兴宇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二、一审法院虽然认定言实社侵害高兴宇署名权,但判决言实社赔礼道歉的方式不当。单纯的书面致歉无法使公众认识到作品的真正作者,无法起到宣告作品来源、警示侵权的作用。因而,应改判言实社在具有影响力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公开致歉。
言实社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高兴宇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英典公司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高兴宇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高兴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言实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使用涉案文章的被控侵权图书;2.言实社就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向高兴宇赔礼道歉,内容包含作者信息,不少于500字;3.言实社赔偿高兴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英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英典公司停止销售使用涉案作品的被控侵权图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涉案文章刊载于《公共关系》2002年第3期,作者署名为高兴宇,共计1122字。《公共关系》杂志在本刊声明中明确“本刊文字、图片、徽记、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局部或全部仿制、翻印,违者必究。”。
2.2017年3月4日,英典公司从北京华瑞涵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言实社2013年出版的被控侵权图书1本,售价12.5元,用以发货于2983861订单(订购人温晓倩,高兴宇的委托代理人),该书第2至3页的文字(共754字)与涉案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
3.高兴宇已为本案支出差旅费232.5元。
另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国言实出版社于2019年1月30日更名为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高兴宇作为涉案文章的作者,在《公共关系》杂志上发表涉案文章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作品的使用权已归《公共关系》杂志所有,高兴宇仅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利;言实社未经高兴宇许可,在其出版的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此作品,侵犯了高兴宇的署名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英典公司应停止销售涉案图书;言实社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高兴宇要求言实社和英典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万元,证据不足,对此一审法院将依言实社的侵权程度和高兴宇同期在一审法院批量诉讼的实际情况诉讼成本具有摊薄效应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高兴宇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未删除涉案侵权文字内容前停止出版发行、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图书《十度人生》;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向高兴宇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公开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高兴宇合理费用545元(含律师费300元、差旅费232.5元、购书款12.5元);四、驳回高兴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判决载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高兴宇于同一时期因类似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一审判决作出后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的主张提起上诉共十余件。在二审审理中,高兴宇就其同批诉讼一共提交了七份杂志社书面版权证明。其上载明,涉案文章版权归高兴宇所有,高兴宇具有该文章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经询问,高兴宇明确表示其未曾就此批诉讼所涉作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作品著作权;其表示,其虽然试图联系《公共关系》杂志社,但未能联系上,故无法提交杂志社的证明。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17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17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高兴宇经济损失112.2元及合理开支545元;
四、驳回上诉人高兴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国言实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左慧玲
审判员刘辉
审判员李志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嘉艺
书记员刘群
判决日期
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