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银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1181执16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4-14
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银飞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2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357元,另本案执行费38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邮政显示快递退签,陈银飞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将有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另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皖M××××ד起亚”牌轿车一辆,本院已将其查封。其他未能查到翁立祥名下有工商、保险、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0年2月24日,本院赴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月25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陈银飞财产状况无变化。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陈银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拨打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陈银飞电话,提示已停机。该案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银飞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徐文
审判员陈代文
审判员周家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羽
判决日期
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