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泰华建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青2823民初261号
判决日期:2020-04-14
法院:天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西宁泰华建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宁泰华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共计1742788.47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西宁泰华建工贸有限公司/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231119192091000236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的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共计1742788.47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期限为2020年11月1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宁泰华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东巴仁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羊旦吉
判决日期
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