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石华春
联系方式:028-84215962
注册时间:2004-11-22
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0号普生大厦B座601室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非家用制冷、空调设备专业修理;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制造;商品批发与零售;商务服务业(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及担保服务及劳务派遣);技术推广服务;室内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节能工程咨询、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洗浴服务(公共浴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展开
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682民初2685号         判决日期:2020-04-14         法院:广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包福洪、被告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航空发动机维修工程实验室用房改造工程支付整改、返修费用共计:28万元;2、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付该项目工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5000元/天支付,从2019年5月22日起至整改合格移交之日为止,暂计22万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5日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了一份“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航空发动机维修工程实验室用房改造工程项目”的水电、消防及弱电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安装工作及其他、实施程序及质量保证,同时还约定了该项目的结算及付款方式、保修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并将该工程项目交由被告施工,同时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而被告进场施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在被告施工完毕后,于2019年5月22日将所发现的相关的质量问题书面向被告去函,并明确要求被告进行返修整改的内容及事项,被告至今未予口头或书面回复,也拒不进行整改。事后,原告又于2019年7月25日向被告再次去函,要求被告对项目进行整改,并明确告知被告方如在2019年8月5日前未来飞行学院被服库项目地整改,原告视为被告拒不整改,并同意所有整改费用由被告方全部承担,但被告收到此函后仍至今未进场整改,致使该项目至今无法验收移交业主方,从而使业主方无法使用,影响了业主方的正常教学实验的开展。现经原告对整改费用进行测算评估约为28万余元。同时被告的行为导致逾期移交该项目给业主方,其行为构成违约,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查明,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所属的分公司,系第二被告依法设立的,第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你院,请求如前,希立案审理并依法判决。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销对第二被告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原告举证如下:1、工程项目合同。 2、原告与业主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3、监理通知单。 4、出现的问题的函2019.5.22。 5、2019.7.25函。 被告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辩称:1该工程于2019年5月15日验收合格没有整改的必要及实事依据,原告早已将该工程交给业主方使用,合同没有约定交付时间及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原告不能单方来要求我们整改并由被告来承担整改费用。 被告一举证如下: 1、原被告方的合同复印件。 2、调解书复印件。 3、竣工结算书、竣工资料、监理报告。 被告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一对原告所举证据1、2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据3、4、5,被告认为与其提交的证据证明验收合格的证据相矛盾,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被告一承建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本案争议的一大焦点,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3,监理通知单,原告并没有证据该通知单送达了被告一,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与被告一所举竣工资料竣工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时间相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原告2019年5月22日所发出的《航空发动机维修工程实验用房改造项目安装工程完工后自检验收问题的函》,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系原告单方发现的问题,被告一不予认可;证据5、原告2019年7月25日所发出的《关于航空发动机维修工程实验用房改造项目安装工程整改的函》,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系原告单方发现的问题,被告一不予认可;同样上述两份函所反映的内容与被告提交的竣工资料所反映的内容相矛盾,本院均不予采信。 原告对被告一所举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7日,原告与业主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发动机维修工程实验室用房改造工程项目,2019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同,原告将“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发动机维修工程实验室用房改造工程项目”水电、消防及弱点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一。《单位工程竣工资料》显示,航空发动机维修工程实验室用房改造工程于2019年2月11日开工,竣工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其中系统通电试验记录显示,照明系统无障碍、自动报警系统合格、联动控制系统合格、强度系统无障碍、弱点系统无障碍。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各项工程均合格。被告一于2019年8月7日起诉本案原告,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请求支付约定的工程款,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本案原告向被告一支付相应工程款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兰剑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颍
判决日期
2020-04-1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