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商盛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612执保425号
判决日期:2020-04-14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中商盛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19年4月17日冻结了南通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通滨海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6008618018010002469,应冻结金额22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963.42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
2、于2019年4月17日冻结了南通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通滨海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6008618018010022582,应冻结金额22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15680.52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
3、于2019年5月5日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了中商盛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0×××84,应冻结金额22000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
4、于2019年5月7日查封了南通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滨海大道南、扶海路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通州湾国用(2016)第021013号,查封时间自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首查封;无抵押)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判决日期
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