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225民初10830号
判决日期:2020-04-14
法院:阜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鸿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阜南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阳、被告中保阜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鸿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61405元;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9日,原告的驾驶员张闻驾驶车牌号为皖K×××××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阜南县发生侧翻,致车辆损坏。经安徽平正汽车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该车车损为54905元,原告因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另支付施救费4500元,以上费用共计61405元。原告为皖K×××××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并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至今,被告分文未赔偿原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具状诉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保阜南公司辩称:我司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对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原告应提供车辆行驶证以及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证明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具有合法的资格。对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有异议,该评估机构没有评估资质。原告应提供修理费发票及维修清单,证明车辆维修情况。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8年12月9日,原告的驾驶员张闻驾驶车牌号为皖K×××××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阜南县发生侧翻,致车辆损坏。经安徽平正汽车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该车车损为54905元,原告因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另支付施救费4500元,以上费用共计61405元。
另查明,原告驾驶员张闻为B2驾驶证,未办理从业资格证。皖K×××××的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原告鸿盛公司,原告鸿盛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为该车在被告中保阜南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安徽鸿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614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伟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骆华迪
判决日期
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