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2701民初114号
判决日期:2020-04-13
法院:博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80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PE给水管及HDPE双壁波纹管,合同对产品的规格、数量、单价及质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2017年12月1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共计2680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退还原告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孟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斯青
判决日期
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