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与宋朋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05民初85号
判决日期:2020-04-13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诉被告宋朋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226.0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委托代理人王超举到庭,被告宋朋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3月26日6时3分许,驾驶人宋朋冉驾驶豫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连霍向南上桥口路西时,车上物品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导致限高杆损坏,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豫H×××××号轻型普通货车的驾驶人宋朋冉负事故全部责任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甲方)于当日和河南一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限高架抢修合同,抢修价格以甲乙双方结算后确认的结算书价格为准,2019年4月22日双方出具结算书,结算价格为43226.07元
判决结果
被告宋朋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226.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宋朋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杨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培敬
判决日期
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