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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157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天学
联系方式:0731-85196775
注册时间:1991-10-18
公司地址:南京市高淳县开发区服务区287号
简介:
生物资源、干细胞和免疫细胞储存及生物转化医学技术服务;生命科学技术、组织工程技术及其他生物医药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以自有资产进行生物技术产业、健康产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药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品);化妆品、保健用品、生物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干细胞生物医学领域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干细胞为基础的再生医学的科研和技术研发;生物试剂、生物医疗器械、生物食品、保健品、基因技术、蛋白技术的研发;医学检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及器材、化学试剂及日用化学产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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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01民辖终1052号         判决日期:2020-04-1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南省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湖南省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系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该条规定与法院管辖权无任何关联,而是关于法律责任的实体性规范,原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结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只有上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即2007年2月1日之前被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因此,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之前并不属于“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且在2007年2月1日之后,也未被最高院批准确定为具有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故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79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罗希 审判员周坤 审判员陈文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刘腊梅
判决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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