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01民辖终1052号
判决日期:2020-04-1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南省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湖南省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系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该条规定与法院管辖权无任何关联,而是关于法律责任的实体性规范,原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结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只有上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即2007年2月1日之前被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因此,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之前并不属于“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且在2007年2月1日之后,也未被最高院批准确定为具有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故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79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罗希
审判员周坤
审判员陈文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刘腊梅
判决日期
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