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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慧真
联系方式:13602633663
注册时间:2003-12-31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18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期2栋B座10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清洗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环保产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净化技术开发;中央空调清洁服务(不含限制项目,需资质的须取得有效资质证后方可经营);医院办公家具设计与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三类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的生产、经营;二类医用核素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的生产经营;医用设备维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净化工程设计、咨询、施工、维保、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医用气体工程;医用气体设备维修与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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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与宋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681执3842号         判决日期:2020-04-10         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刚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宋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标书制作费30000元及逾期利息12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宋刚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78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址查无此人邮件无人签收退回。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后,本院通过查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宋刚名下银行存款1389元,50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1339元发还本案申请人。已冻结宋刚名下财付通账户,已查封宋刚名下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如需续封请于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另查明宋刚名下无房产登记。 3、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查明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系集体户口,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4、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0441.00元及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68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彭福亮 审判员张红丽 审判员许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朱晶晶
判决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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