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591执1571号
判决日期:2020-04-10
法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644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贯英
审判员李志强
审判员吴胜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凤银
书记员王文斌
判决日期
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