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炳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皖1802执3085号
判决日期:2020-04-10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炳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04628元及利息(自2000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51元,本案执行费150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经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章炳胜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汽车、工商等财产信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章炳胜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纳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章炳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李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义松
判决日期
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