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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宝平
联系方式:0562-2860600
注册时间:2011-05-16
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185号
简介:
为建筑工程提供建设设计服务,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危房鉴定,相关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工程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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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源、王泾文等与胡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705民初2975号         判决日期:2020-04-10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富源、王泾文、杨晓霞、赵建国、邢德渤、周赚、李燕、吴杨、丁荣武、曾志立、安学军与被告胡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华、孙小玲,被告胡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富源、王泾文、杨晓霞、赵建国、邢德渤、周赚、李燕、吴杨、丁荣武、曾志立、安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不得阻止施工单位为加装电梯实施的施工活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铜陵市官塘新村222栋住户,根据《铜陵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文件规定,铜官区住建局联合社区调查摸底征集汇总情况,选定含官塘社区222栋在内的五栋多层住宅为铜陵市2018年试点增设电梯民生工程。根据文件规定,加装电梯需经过该单元(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目前同意加装电梯业主人数已经达到相关规定,且相关审批手续已经办理,施工单位于2019年3月26日在施工时遭到两被告的极力阻挠,并且进行恐吓,阻碍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担心安全问题无奈只能将已经施工部分恢复,该行为严重阻挠了加装电梯的进程,影响了原告等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铜陵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民生工程的下步工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胡成辩称:一、事情简要经过。2018年9月前,铜官区学苑社区曾就增设电梯事宜对官塘新村222栋居民做过入户调查和意见征集,并就此发布了一次公告(仅说明单元总户数、申请安装户数与比例等,且一单元有公告,二单元没有),对此,被告和其他底层住户集体表达了明确而强烈的反对意见。显然,本栋房不具备增设电梯的“业主自愿”基础。在毫不顾及被告及其他底层住户感受、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及其他底层住户不断向各级部门表达坚决反对增设电梯意见的情况下,原告依旧强行组织勘察设计,强力推进电梯安装,多次带领施工人员进入被告单元楼门口,强行施工,并与被告发生语言冲突。数月来,在原告压迫成逼之下,被告惶恐不安、四处投诉、身心俱疲、心力交瘁。这一原告方便、被告受堵,原告房屋升值、被告房价受损的所谓“民生工程”,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邻里冲突,使被告等底层住户“民不聊生”,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二、原告强行增设电梯是违法行为。(一)增设电梯侵占业主共有部分,原告无权擅自占用。原告将电梯安在入户道路上,破坏和占用周边绿地,将入户道路改道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物权法》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这些道路和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原告无权擅自占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和第50条也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二)增设电梯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原告无权擅自决定。原告增设电梯的行为占用、堵塞原有道路,破坏一部分公共绿地另改道路,挖掘道路进行水、电、气、网等改造,破坏小区原有容貌,施工车辆运送建材废物等会影响小区通行,施工噪音、垃圾等影响小区环境,违法强行施工更是破坏邻里关系,影响小区和谐稳定。显然,增设电梯行为不是一幢楼、一个单元的事情,而是事关小区整体利益,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原告根本不具有决定增设电梯的主体资格,其安装行为违法。根据《物权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旧楼增设电梯、改变和占用上述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决定上述重大事项的权力主体是业主大会,而不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一栋楼或一个单元的业主,三分之二的业主范围是整个物业管理区概念,而且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是否增设电梯应由业主大会依法依规决定。(三)增设电梯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权损人利己。根据图纸设计和已施工情况,增设的电梯正对楼道大门建设,增设电梯直接阻断了被告进出单元楼的道路,等于给被告等底层住户“打了一堵墙”,进出门的主通道被封死,只能走侧面门洞,通道宽度从2.23米将至1.18米,宽度减少了一半,进出直接面对一堵墙,楼道光线变暗,出门只能沿着墙根绕行,若进行房屋装修,建材进出都非常困难,极大地妨害了被告的通行权益。由于每天进出都要面对这样一堵墙,通道堵心里更堵,从影响通行到影响心情和身体健康。增设电梯施工噪音、挖断通道、改水、改气等将严重影响被告和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电梯安装后将进一步影响被告正常通风、采光,产生嗓音,影响被告隐私等居住权益,导致被告及家人出行和居住都受堵,房屋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遭受严重不利影响。原告无视被告合法权益,强行安装电梯侵占了业主公共区域,方便了其出行,提升了其房价,骗取了政府财政补贴,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被告及家人痛苦的基础之上,是典型的“以邻为壑”的行为,既不公平合理,更不道德,也不合法。根据《物权法》第85条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原告行为既侵占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又违反了《物权法》第84条“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和《民法通则》第83条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损害了包括被告在内其他业主的居住权益和房屋价值,“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32条也规定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原告虽人多势众,但无权滥用民事权利,违反社会公德,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三、原告强行增设电梯是违规行为。(一)违反了安徽省相关规定。原告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4月3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文件精神。该文件强调了“发挥业主的主体作用,通过充分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并由业主自主组织实施”的原则;突出了申请人即实施主体为“全体业主”,并将全体业主观贯穿于实施程序和审批监管环节;体现了对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保护,实质上直接否定了所谓的单元或单栋楼房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可增设电梯的说法。具体地说,原告违反了《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一、基本原则”之“(一)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二、实施程序”和“三、审批和监管”之“(一)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和“(二)专项设计和审查”等相关规定。(二)违反了铜陵市相关规定。“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年化需求”是该项文件的根本出发点,原告通过欺骗的手段,编报虚假理由使人口老年化需求并不紧迫、根本不具备试点条件的官塘新村222栋居民楼列入首批试点;原告未与被告协商一致同意、未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试点条件不成熟、未按要求公示,违反了《铜陵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建函【2018】180号)“二、实施原则”(二)(三)(四)三项规定的“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同意”、“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要“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应“选择就有代表性并且条件相对成熟的小区开展试点”等原则;违反了该文件“五、组织实施”“(三)协议公示”的规定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原告人为制造和激化了居民之间的矛盾,严重伤害了被告等底层住户的情感,严重背离了铜陵市增设电梯的初衷和原则。铜陵市文件最后一条明确指出:“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鉴于该文件在申请人、实施主体、实施过程等诸多方面与现安徽省相关文件相悖,因此应这些矛盾之处,应以安徽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准。四、原告增设电梯的申请报告充满谎言,是欺骗行为。(一)两份申请报告自相矛盾,极不可信。关于222栋住宅建设时间自相矛盾。原告证据目录第五项共2页,分别为222栋一单元和二单元两份增设电梯报告,一单元说“官塘新村222幢系2008年建设”,而二单元却说“官塘新村222栋建于2009年”,同一幢楼却搞出两个不同的建设年份,岂不是自相矛盾?且该住宅实际建设年份既非2008年也非2009年。222栋二单元中请报告中同意安装电梯户数自相矛盾。二单元申请书上面一方面明明写着“同意安装电梯9户”,下面二单元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签名处却有10户签名同意,这种极其低级的自相矛盾,足以说明申请报告的极不可信。连本栋住宅建设时间都搞不清楚,铜官区住建局等部门竟然都能审核过关。(二)申请报告编报虚假信息,涉嫌骗取安装试点和财政经费。一单元中请报告中的虚假信息,该单元中请报告说“住户中几乎家家有老人,其中多为铜陵学院退休的老领导与老教授……上下楼道十分不便”,但通过申请人签名可知,仅401、501两户退休,且所谓的退休者领导与老教授只有两人,2与12相比,是多是少?以此为由申请安装电梯难道不是欺骗行为?二单元申请报告的虚假信息,该单元申请报告说“住户最大年龄70多岁最低年龄40余岁,人均年龄接近60岁”是典型的欺骗行为:该单元住户中既有未上学的幼儿、小学生、中学生和大学生,何来最低年龄40余岁?就该单元而言,业主超六十的只有3户,其余均60以下,老年居民占比极低。该申请报告以“人均年龄接近60岁……该单元住户年龄相对较大”的谎言申请中请安装电梯,是十足的欺骗行为。同时,该申请报告声称的“一楼2户正在积极沟通协调,力争得到他们理解和支持”,是更加典型的谎言,从未有人与被告积极沟通,反而是依仗人多势众,多方施压,强行施工。此外,原告还发布虚假的施工公告信息。原告毫不顾忌被告感受和切身利益,未与被告进行任何积极协商,直接委托安徽中善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3日发布施工公告。2019年3月19日又再次委托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施工公告:“因与官塘222栋东业主协商,为老楼增设电梯工程达成一致协议”,欲强行施工。从未与被告协商,更未达成任何协议,却说“达成一致协议”,可见原告的欺骗本性、极端自私自利和损人利己。五、被告的行为合理、合法,是依法行权和正当防卫行为。根据《物权法》第96条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被告作为本案中道路和绿地的共有人,依法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其间,原告对被告及家人施加的压力和精神伤害一言难尽,被告反应多强烈,承受的压力和伤害就有多深!被告制止原告安装电梯的行为既是依法行使业主共有的监管权利,又是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行为违法违规,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平合理原则,被告行为合情合理合法,有理有据有节。六、答辩请求:(一)判定原告在本案中强行安装电梯行为违法违规;(二)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三)判令原告停止违法违规强装电梯行为,对因此给被告造成的精神伤害,向被告赔礼道歉。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一组,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铜陵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电脑网页打印件一份以及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电脑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文件规定的内容,加装电梯符合上述的规定。3、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评审事项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证明住建部门对加装电梯的规定。4、关于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各部门对加装电梯的审查意见及具体加装程序做出明确的审查。5、官塘新村222栋申请加装电梯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官塘新村222栋第二单元业主关于请求加装电梯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官塘新村222栋旧楼住户要求加装电梯人员及同意签字情况。6、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各一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官塘新村222栋旧楼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出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官塘新村222栋楼业主代表与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淮郡公司进行施工的情况。8、2018年8月2日公告一份,证明学苑社区向官塘新村222栋一单元、二单元居民告知超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申请加装电梯,符合铜陵市加装电梯的规定。9、微信截图四张,证明被告在学校微信群中公开反对加装电梯并且威胁的方式阻挠施工。10、视频光盘一份,证明两被告多次阻挠施工的现场经过。11、往来函原件一份,证明因为被告阻挠,施工延误至今,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 针对原告证据,被告质证意见为:证据1没原告2和原告8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原告的身份。证据2《铜陵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不能证明其加装电梯是符合文件精神,也不能证明原告的行为是合法的,这个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增设电梯行为违反了该文件第二项实施原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内容,违反了该文件第五项组织实施的第(三)项内容协议公示。证据3会议纪要第一页倒数第二行业主代表的身份不合法,二人均为要求增设电梯的业主,未经全体业主推选,不能代表官塘新村222栋全体业主,更不能代表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文件的第二页第三项(一)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原告违反了该项要求,同时原告还违反了第三项(四)的要求。证据4正文的第四行相关楼栋业主参加,其中涉及222栋的业主代表身份不合法,未经222栋全体业主推选,更不能代表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没有按照市规划局的审查意见,就增设电梯造成原消防通道宽度不足,需占用小区院内周边地块土地要写明土地所有权权属,对居民出行影响进行分析,没有按照市消防支队审查意见,增设电梯占用原消防通道的情况,要确保增设电梯后消防通道满足消防疏散要求。证据5官塘新村222栋申请加装电梯报告,对222栋的建设时间表述错误,不是2008年,文中住户中几乎家家有老人,其中多为铜陵学院的老领导与老教授是虚假信息,与事实不符,经由官塘新村222栋业主协商同意与事实不符,101住户强烈反对,未与其协商同意,对于官塘新村222栋第二单元业主关于请求加装电梯的报告,对于222栋的建设时间表述同样错误,对于住户的年龄结构和平均年龄进行虚假陈述,涉嫌编报虚假信息,骗取试点的资格,与一楼两户的住户积极沟通与事实不符,文中同意安装电梯9户,而业主签名处有10户,两份申请报告自相矛盾,编报虚假信息,涉嫌骗取安装试点和财政经费补贴,极其不可信。证据6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这份文件委托的主体不合规,工程概况内容缺失太多,对于审查意见告知书送审主体违规,旧楼增设电梯实施主体应是全体业主,而被告毫不知情,没有委托审查,损害了被告的知情权。证据7协议书中的工程概况的资金来源明确有财政拨款,进一步证明了原告通过编报虚假申请信息骗取财政拨款,加装电梯,同时发包人铜陵市铜官区官塘新村222栋业主,没有征求被告的意见,发包人不能代表222栋的业主,在签名处丁荣武未经被告授权不能成为222栋业主的代表,该协议书只是丁荣武的个人行为,对于证据8公告没有按照要求贴在222栋2单元的门口,我们没有见到过,没有证据表明真正的公告过,学苑社区仅公告调查的情况,没有权利决定222栋是否安装电梯,学苑社区不能代表业主大会,无权对是否增设电梯做出决定,该公告即使发布,也仅仅是一个调查结果而已,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对于证据9微信截图第一要有原始证据,没有看到原始证据;第二,即使是被告所为,也是正常的表达,自己对原告违法违规强行安装电梯的强烈的愤慨,无奈。对于证据10恰好说明被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阻挠之说。对于证据11没有证明力。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被告业主身份。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文件一份(电脑网络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行为严重违反安徽省住房建设主管等部门文件精神,与现行政策背道而驰。3、被告投诉、信访证据四份(受理告知书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份、铜官区学苑社区违法违规推动实施官塘新村222栋住宅增设电梯的举报,以上三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铜陵市领导信箱的回复电脑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违法违规行为对被告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四处维权的情况。4、被告房屋装修合同一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原告在涉案住宅建设时间上的谎言;5、光盘及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道路、公共绿地等业主共有设施、原告行为对被告通行权益的严重损害、被告反映和交涉的情况以及原告强行施工的证据、学苑社区的公共信息。6、图片六张,证明违法加装电梯,占用、封堵公共通道,违法破坏绿地、违法加装电梯,对业主进出住宅的严重不利影响。 针对被告提供证据,原告质证意见为:证据1三性没有意见。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该组文件出台时间是2019年4月30日,公布的时间是2019年5月15日,因此不应适用该文件对本案进行评判,同时该文件并没有废除铜陵市作出的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因此,本案应当适用铜陵地区的工作指导规定。证据3信访意见、信访答复、信访处理意见、领导信箱的回复的三性没有意见,从这些信访的答复和官方的回复可以看出原告增设电梯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对于原告的所谓的举报我们不予认可,因为该举报并没有向谁举报,有没有获得真实的答复,仅仅是被告的单方的举报行为,不能作为事实认定。证据4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即使原告在申请报告对建筑时间的描述发生错误也是合理的容错范围,不影响原告加装电梯获得审批的合法行为。证据5视频及照片反映的现有的状态的真实性我们是认可的,但是造成这种现有状态的原因是因为被告阻挠施工的行为造成的,从照片和视频中不能反映原告违规占用、破坏绿地、公共设施等行为,因为这些行为都是经过相关的业主同意,社区调查、部门批准,这有合法程序。被告在照片中提供了三份公告,三份公告的真实性是认可的,其中关于2018年11月23日施工公告,当时原告找了一家中善公司进行建设,但该公司在施工进行中,被被告威胁,造成这家公司终止与原告的合同,关于2019年3月19日原告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与淮郡公司施工合同因此而发布的施工公告,但遭到被告的阻挠,无奈之下,工程暂时停工。证据6都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其次,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图片中的电梯以及楼道口不是涉案被告的楼道口,应是在建设过程中,不是建好后的现状。而且不存在封堵公共通道,只是让住户从侧面进入单元门并且也不存在违法破坏绿地,建设单位均有相应的资质,设计图纸也经过批准,不存在违法并且该组证据证明原告的观点,其他单元的住户都是愿意积极配合加装电梯,是对全体住户有利的工程,由于被告的行为致使本单元的加装电梯工程迟迟无法推进,由此才是原告的诉讼。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铜陵市铜官区官塘新村222栋系六层两个单元,每个单元共计12户,单元住户面积相同。原告王富源、王泾文、杨晓霞、赵建国、邢德渤、周赚、李燕、吴杨、丁荣武、曾志立、安学军均系该栋业主,被告胡成亦系该栋业主,并居住于二单元一楼。 由于铜陵市出台《铜陵市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后,2018年7月官塘新村222栋第一单元9户业主和第二单元10户业主签名向铜官区学苑社区提交请求安装电梯的报告,学苑社区做了相关入户调查,2018年8月2日学苑社区针对第二单元张贴告知事项的公告。 2018年10月26日由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持召开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联合评审会,2018年11月12日由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支队针对铜官区五栋楼(含官塘新村222栋)房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联合进行审查,并形成《关于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联合审查意见书》文件。官塘新村222栋旧楼加装电梯项目由冶金工业部华东勘查基础工程总公司勘察,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该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铜陵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备案。 2019年3月11日官塘新村222栋业主代表丁荣武与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由该公司对该栋楼第一、第二单元旧楼加装电梯项目进行施工。同年3月22日该公司在对官塘新村222栋第二单元施工时,被告胡成作为该单元一楼的业主对此反映强烈,致使该单元的加装电梯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施工。 针对官塘新村222栋旧楼加装电梯事项,被告胡成曾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与一楼其他业主向相关部门举报,2018年11月23日向铜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投诉,同年11月26日又向铜陵市人民政府领导信箱进行了投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官塘新村222栋第一单元的电梯已经安装完毕
判决结果
被告胡成停止侵害,不得阻止和妨碍原告王富源、王泾文、杨晓霞、赵建国、邢德渤、周赚、李燕、吴杨、丁荣武、曾志立、安学军等业主在铜陵市铜官区官塘新村222栋第二单元加装电梯的施工活动。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胡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凡宗雨 审判员周泽 人民陪审员程爱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艳
判决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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