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财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兽药厂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0921执474号
判决日期:2020-04-09
法院:容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容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兽药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921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兽药厂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2750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9564元及执行费3391.2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兽药厂所有的位于容县××××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容国用(1994)字第0157505-1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地上附着物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拍卖,本案申请参与分配。2019年7月3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9执恢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2019)桂0921执47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敦桑
审判员梁万里
代理审判员李宏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封媛媛
判决日期
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