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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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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英、姜方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0105民再5号         判决日期:2020-04-09         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左春英因与被申请人姜方平、原审被告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桂0105民申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左春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姜方平、原审被告覃新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左春英申请再审称,1.撤销本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2.驳回姜方平对左春英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姜方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0日因本院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才知道本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986号案件的事情,左春英与覃新2011年3月24日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依法解除了夫妻关系,左春英与覃新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于2013年8月6日,不是左春英与覃新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且姜方平诉称2011年1月借款给覃新,没有证据证明。姜方平以左春英与覃新的户籍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是错误的,应当以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态证明为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作出了错误判决,应予纠正。 姜方平辩称,姜方平不清楚左春英提出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超过期限,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姜方平没有意见。覃新的房产过户给左春英,覃新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姜方平向本院起诉请求:1.覃新向姜方平支付借款本金213000元及其利息18105元(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付,时间从2013年12月30日暂计到2015年5月30日,计到还完款之日止);2.左春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覃新和左春英承担。本院原审认定事实:覃新、左春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6日,覃新向姜方平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姜方平213000元人民币并承诺2013年12月30日还清所有款项。到期未还清款项,则覃新应向姜方平支付逾期利息。该借款发生在覃新、左春英婚姻存续期间。本院原审认为,覃新、左春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覃新于2013年8月6日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覃新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覃新出具的《借条》能够证实其已收到姜方平的借款213000元,对于姜方平已经履行贷款义务完毕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于姜方平提出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率的主张予以支持。覃新与左春英系夫妻关系,覃新所负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故对于覃新所负的上述债务,应当由覃新与左春英共同承担。本院原审判决:一、覃新、左春英应向姜方平偿还借款213000元;二、覃新、左春英应向姜方平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13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付);三、案件受理费4767元,公告费350元,由覃新、左春英共同负担。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8月6日覃新出具《借条》给姜方平,《借条》载明“今借到姜方平人民币贰拾壹万元叁仟元(¥213000.00)此款是于2011.元月份借现延期至2013年.12.30还清,到期未还清,覃新负责付利息。另外覃新已还以前的款项柒万元(¥70000.00)条子在覃新手里,从今天起声明作废。”上述《借条》由借款人覃新签名并按有手印。 另查明,1995年12月覃新与左春英结婚,2011年3月24日覃新与左春英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两人婚后的共有财产归左春英所有(如南宁市奥园北京组团南区轿车),以上的财产离婚后与覃新无关;女孩覃艳萍(1996年出生)、男孩覃鹏飞(1999年出生)归覃新抚养,左春英每月应付给两个小孩的抚养费1500元,直到两个小孩成年为止;附,离婚前的债权、债务均由覃新偿还与左春英无关。《离婚协议书》签订同日覃新与左春英在南宁市塘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证号L450107-2011-000306)
判决结果
维持本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曹克 人民陪审员韦玲玲 人民陪审员陈红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覃福威
判决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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