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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鲍华航
联系方式:0517-83315116
注册时间:2001-03-01
公司地址:暂无数据
简介:
防火封堵材料、防火涂料、防腐材料、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消防器材生产、销售,保温材料、水性建筑涂料销售(以上均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灭火器销售、维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安装、维护、保养,机电设备、建筑智能化设备、楼宇报警及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电子工程、防腐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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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方军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13民终269号         判决日期:2020-04-08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方军、杜存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方军、杜存安的起诉,上诉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方军、杜存安均表示同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被上诉人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上诉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魏良军 审判员张熠 审判员刘路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殷悦 书记员赵乙睿
判决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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