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敬
联系方式:0474-8247333
注册时间:1998-09-21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169号嘉苑小区1号营业房
简介: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农田改造、土地整理、风沙源治理、城市园林绿化、塑钢、断桥铝门窗加工;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铁路工程、环保工程、机电一体化工程的施工及安装。
展开
乌兰察布翔利天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9民终1372号         判决日期:2020-04-08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乌兰察布翔利天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926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乌兰察布翔利天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托代理人宿某,被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曹某,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承誉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7日,原告刘某受雇于被告曹建平在位于乌兰察布市××旗的被告乌兰察布翔利天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6号楼进行外墙涂料,从位于三楼的吊篮中掉下。被送到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双根骨骨折、骨盆骨折、友舟状骨骨折、左第一骨基地粉碎性骨折、额部血肿、创伤性休克、创伤性湿肺,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54461.67元。原告刘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九级、休息期限110-130日、护理期80-90日,营养期80-90日、后期医疗费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曹某向被告乌兰察布翔利天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王志民承包外墙涂料工程,被告曹某雇佣原告刘某进行外墙涂料,被告曹某和被告乌兰察布翔利天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具有安全保障的工程设施,对原告刘某从吊篮中掉下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在高空工作的原告刘某,未尽到注意个人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没有提供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对其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交通费没有提供票据,不予支持。原告刘某的实际损失为伤残赔偿金(35670元×20年×20%)142680元、医疗费54461.67元、后期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120天×108.64元)13036.8元、护理费(85天×108.64元)9234.4元、营养费(85天×100元)8500元、医疗辅助器具4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刘雨婷(2005年8月14日出生)(23638元×4年×20%÷2人)945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刘雨宁(2017年11月17日出生)(23638元×16年×20%÷2人)37820.8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20%)6000元、鉴定费2700元,以上合计299328.87元。故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299328.87元×70%)209530.2元;二、被告乌兰察布翔利天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曹某的给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75元,由被告曹建平负担4443元,原告刘某负担2532元。 宣判后,乌兰察布翔利天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理由为:原审原告系农村户口,提交的社区证明未证实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字盖章一页与其他页码生成时间不同,该合同真实性存疑,故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没有事实依据,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核减保险理赔的部分医疗费,本案中的安全事故不是因吊篮或吊绳等设施的缺陷所致,而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错所致,因而其应当至少承担70%的责任。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由承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上诉人与承誉公司签有《建筑工程大轻包合同》约定由承誉公司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健康,造成的一切伤亡事故由其承担,上诉人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工程单项价位表》充分证明上诉人将外墙涂料分包给承誉公司,因而只有其将外墙涂料承包给曹某的可能。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3元,由上诉人乌兰察布翔利天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周原 审判员王雪峰 审判员孙维钦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丽芳
判决日期
2020-04-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