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河西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民申5773号
判决日期:2020-03-23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平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河西加油站(以下简称“长沙河西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长沙分公司”)、第三人雷刘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4569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平熙申请再审称,原审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对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亦是错误的。申请人已经将购卡款97万元打入被申请人账户,可以证实购买加油卡的事实。原审阶段,申请人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雷刘烂在法庭上的陈述也可以证明案涉97万元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加油卡的款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营业场所,将97万元款项刷卡打入被申请人公司账户,雷刘烂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申请人与雷刘烂之间除了买卡并无其他关系。被申请人主张不构成买卖关系,应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原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原审在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确实、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错误的。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2795号民事判决可以构成本案新证据,该案案情与本案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是该案购卡人孔迎斌拿到了加油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与本案完全相反的判决,同案不同判。另,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不能证明本案所涉97万元系民间借贷关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雷刘烂返还被申请人损失5136750元,被申请人的损失已经依法得到保护,如果不判决被申请人退还案涉97万元,则被申请人构成不当得利,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侵占。
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申请人货款97万元整
判决结果
驳回王平熙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周光清
审判员舒志宏
审判员张克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寄清
书记员吴宇容
判决日期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