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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40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日峰
联系方式:010-59969019
注册时间:1985-03-15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8层
简介:
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闭杯闪点≤60℃];其他危险化学品;石油气(城镇燃气除外)、天然气[富含甲烷的](城镇燃气除外)、石脑油;柴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2日);汽油、煤油、柴油仓储业务(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03月24日);销售食品;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零售汽油、煤油、柴油,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油(气)库、加油(气)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石油管道及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销售润滑油、燃料油、沥青、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纺织、服装、日用品、五金、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充值卡;委托代理收取水电费、票务代理服务;日用百货便利店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汽车清洗服务;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技术应用研究和计算机软件开发;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汽车装饰。(该公司2015年3月31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15年3月31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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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迟、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河西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民申5772号         判决日期:2020-03-23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何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河西加油站(以下简称长沙河西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长沙分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雷刘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4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何迟申请再审称,原审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对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亦是错误的。申请人已经将购卡款40万元打入被申请人账户,可以证实购买加油卡的事实。原审阶段,申请人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雷刘烂在法庭上的陈述也可以证明案涉40万元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加油卡的款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营业场所,将40万元款项刷卡打入被申请人公司账户,而雷刘烂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雷刘烂的行为代表被申请人,雷刘烂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申请人主张不构成买卖关系,应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原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原审在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确实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错误的。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2795号民事判决可以构成本案新证据,该案案情与本案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是该案购卡人孔迎斌拿到了加油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与本案完全相反的判决,同案不同判。另,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不能证明本案所涉40万元系民间借贷关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雷刘烂返还被申请人损失5136750元,被申请人的损失已经依法得到保护,如果不判决被申请人退还案涉40万元,则被申请人构成不当得利,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侵占。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申请人货款40万元整
判决结果
驳回何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周光清 审判员舒志宏 审判员张克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寄清 书记员吴宇容
判决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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