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富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如皋市港丰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82财保4号
判决日期:2020-04-07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请求事项:
一、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二、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农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如皋农商行将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皋商银【2016】第0825151501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人民币480万元以及相应的抵押权、担保权均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已支付相应的转让款。如皋农商行亦告知了被申请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但被申请人知悉后,并未向申请人还款。2020年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诺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沙剑、芦春梅、王亚忠、如皋市港丰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如皋市富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马剑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国圣
判决日期
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