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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文利
联系方式:010-59050609
注册时间:1995-08-24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6号楼7层701-46
简介: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技术咨询;室内装修设计;景观设计;园林绿化;编制城乡规划。(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编制城乡规划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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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海与苏州蒂卡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3民初23951号         判决日期:2020-04-07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清海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苏州蒂卡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卡蒙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清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彭聪,被告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浩楠,蒂卡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清海诉称:原告系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任职土建监理。城建公司系承包人,负责北京首开中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商品房项目工程施工。蒂卡蒙公司系分包人,负责1#住宅楼(限价商品房)等6项(顺义区仁和镇09-02-15-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外墙保温。2019年5月15日下午2点半,原告在被告工地验收的过程中,从8、9层楼上掉下铝合金杠尺,砸到原告头部、颈椎,原告当时晕倒。随后,城建公司生产项目部水经理安排车辆将原告送到北京市顺义区医院急诊治疗。后,双方就赔偿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蒂卡蒙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6504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0元,护理费30600元,交通费57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56.51元,城建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城建公司辩称:我方不应承担责任,主要责任在蒂卡蒙公司的施工人员。原告的医疗费数额法院核实,交通费认可,护理费标准过高,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因为原告还没有定残,是否有必要使用有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 蒂卡蒙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责任问题,原告作为监理,据我们了解他没有资质,对于事故发生原告也存在重大过错,在监理检查过程在没有清理其他人员,也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应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我们垫付了77050元,部分发票在我们手中,部分在原告手中,请求一并处理。医疗费数额法庭依法核实,交通费数额法庭酌定,护理费真实性认可,但200元的标准过高,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庭核实,原告主张的应该是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审理查明: 城建公司与北京首开中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城建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负责北京首开中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商品房项目工程的施工,刘清海在该商品房项目施工工程中任职监理工程师。 2018年10月14日,城建公司(承包人)与蒂卡蒙公司(分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为“1#住宅楼(限价商品房)等6项(顺义区仁和镇05-02-15-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具体承包范围内容包括“依据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顺义仁和项目1#住宅楼(限价商品房)等6项(顺义区仁和镇05-02-15-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施工图纸中(包含相关变更洽商及图纸会审等)设计的全部外墙保温工作内容,并完成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和工序”。工程地点为顺义新城第5街区。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 2019年5月15日下午,刘清海在1#住宅楼下验收部分工程时,被楼上掉落的铝合金杠尺砸伤,经查,该铝合金杠尺为楼上蒂卡蒙工人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时在传递过程中不慎掉落的。刘清海受伤后被送至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及北京市海淀医院住院治疗153天。其伤情被诊断为颈脊髓不全损伤、颈脖软组织损伤、四肢瘫等症,截至本次诉讼。原告共计花费医疗费365044.19元。 经查,刘海清在事故发生时佩戴安全帽,蒂卡蒙的施工人员在1#楼11层至12层的室外吊篮中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作业。 庭审中,蒂卡蒙公司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证实城建公司将劳务分包给蒂卡蒙公司是合法的,蒂卡蒙公司具备相关资质。经查,蒂卡蒙公司为刘清海垫付医药费共计6万元,该6万元包含在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数额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疗费发票、住院病案、护理费发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蒂卡蒙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苏州蒂卡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刘清海各项损失合计三十五万三千五百七十元七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刘清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五十二元,由刘清海负担六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苏州蒂卡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零二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杰
判决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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