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行初11964号
判决日期:2020-04-07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62605号关于第29109411号“VALIANT”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9月27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12月2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被诉决定在类似商品认定上存在错误,在原告自愿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洋参冲剂;医用药膏;减肥药;医用钠盐;支气管扩张制剂;药用锭剂;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杀螨剂”商品的注册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不应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原告已经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法院中止或延缓审理。四、原告正在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法院中止或延缓审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9109411。
3.申请日期:2018年2月2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5类,类似群0501;0502;0505):医用药膏;减肥药;医用营养品;杀螨剂;医用药物;原料药;人用药;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洋参冲剂;医药制剂;医用钠盐;医用化学制剂;支气管扩张制剂;针剂;片剂;医用诊断制剂;药用胶囊;化学药物制剂;药用锭剂;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药用化学制剂;中药成药;医用生物制剂;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医用生物标志物诊断试剂等。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广州市栩佳商贸有限公司。
2.注册号:18272794。
3.申请日期:2015年11月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1;3004-3007;3009;3012;3016;3018):巧克力慕斯酱;食品用糖蜜;油酥面团;谷粉制食品;软糖(糖果);调味料;食用芳香剂;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凡利亚药品国际。
2.注册号:3963424。
3.申请日期:2004年3月17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类似群0501):护肤药剂;人用皮肤科药用制剂;医药用日晒伤剂;医药制剂。
四、其他事实
经查,原告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已自愿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洋参冲剂;医用药膏;减肥药;医用钠盐;支气管扩张制剂;药用锭剂;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杀螨剂”商品上的注册。
另查,截至本案一审判决前,引证商标二仍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异议,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建宏
人民陪审员郭瑞
人民陪审员陈绪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庞学硕
书记员林子斌
判决日期
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