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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军旺
联系方式:0536-7806801
注册时间:1998-09-17
公司地址: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12345号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土地整治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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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7邢为印与史先永、史志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322民初6737号         判决日期:2020-04-07         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为印与被告史先永、史志凯、常州华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为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美玲、司成东,被告史先永、史志凯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鹏,被告常州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邢为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7049.75元、误工费46800元、护理费81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合计127649.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常州建筑公司将位于沛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内部分板房拆除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史先永、史志凯施工。2019年8月18日,原告在拆除板房的过程中因板房上方钢管折断摔下受伤,事发后被告史先永等人将原告送往沛县大屯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送往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L1腰椎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足跟骨骨折等多处伤,花费医疗费用近6万元。出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拒不赔偿。 史先永、史志凯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史先永、邢为印共同为常州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共同为常州建筑公司拆除废料清理场地,共同受常州建筑公司管理、指挥。常州建筑公司为尽快拆除板房清理场地,让史先永帮忙找几个劳务人员进行拆除,史先永找到常某,4,常某,4又找到邢为印等人。史志凯是史先永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在山东恒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史志凯与邢为印不存在任何关系,邢为印受伤后,史志凯只是帮助父亲处理后续事宜。因此邢为印的损失应该由常州建筑公司承担。2、邢为印在拆除板房的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而且邢为印要求的各项损失数额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审核。邢为印受伤后,常州建筑公司给付10000元、史先永基于人道主义垫付10000元,同时史先永为邢为印支付120救护车费用、大屯中心医院检查费用、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押金,合计4000元。史先永支付的14000元,邢为印应予以返还。3、常州建筑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施工公司,雇佣没有施工资质人员拆除旧板房,同时亦未对雇佣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违反操作流程,按照原劳动部劳社部下发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常州华北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常州建筑公司辩称,常州建筑公司已将涉案板房出售给史志凯,双方约定板房由史志凯自行拆除拉走,有史志凯、史先永的转账记录为证。邢为印作为史先永、史志凯方的工人,邢为印与常州建筑公司无任何关系。常州建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2019年8月18日,邢为印在沛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拆除板房的过程中摔伤。邢为印陈述,事发时,史先永指挥邢为印到西边板房去卸房顶上的蓝色泡沫板,邢为印在屋顶上走动时,蓝色泡沫板忽然滑下去了,在无安全绳等其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邢为印从屋顶蓝色泡沫板的缝隙中跌落。 受伤当日,邢为印被送至沛县救治,支付检查费500元。后因伤情需要,邢为印转至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L1腰椎骨折。2019年8月28日,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实施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9年9月9日,邢为印出院。出院遗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受伤切口保持干燥。2、术后卧床3月,以卧床为主,床上四肢功能锻炼,可佩戴腰围适度下地活动。3、术后3月、6月、1年门诊拍片复查,如有不适,随时来诊。支付医疗费56549.75元,其中包含史先永缴纳的住院押金2000元。 另查明,邢为印受伤后,史先永支付邢为印入院、转院两次120救护车费用,共计1150元。邢为印在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期间,邢为印的亲属代为收到史先永给付的现金10000元及常州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屠海涛给付的10000元。 二、涉案板房为常州建筑公司在沛县科技创业园项目施工时的临时用房。常州建筑公司向法庭陈述共计向史志凯出售三批工地上的板房,出售第一批板房时,双方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8月17日,史先永通过微信向屠海涛转账10000元,2019年8月19日,史志凯通过微信向屠海涛转账7900元。 2019年9月6日,常州建筑公司职工屠海涛与史志凯签订活动板房买卖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常州建筑公司以35200元的价格将沛县科技创业园二期1、2#楼南侧4栋44间双层活动板房、4间厕所、两间锅炉房出售给史志凯,史志凯必须在2019年9月8日前将上述工程量全部拆完并且装走,在拆除及运输的一切质量、安全事宜,均与常州建筑公司无关。 2019年10月13日,常州建筑公司职工屠海涛与史志凯签订活动板房买卖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常州建筑公司以39750元的价格将沛县科技创业园二期南侧原项目部两栋(共10间上下层)、原职工宿舍两栋(共10间上下层)、北侧工人宿舍4栋(共35间上下层)、厕所共5间出售给史志凯,史志凯必须在2019年10月20日前将上述工程量全部拆完并且装走,在拆除及运输的一切质量、安全事宜,均与常州建筑公司无关 三、证人常某,4(与邢为印为同村村民)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内容“事发当天一大早,史先永给我打电话,问我干啥来,我说我在家呢,史先永说他在沛县有个活,问我干不?我跟他谈了一下价钱,我说少了260元,我不干,史先永同意了,然后史先永让我再帮忙找几个工人,我问他,那找来的工人,工钱怎么算,史先永说也是按照每天260元计算,我给史先永说,那到时候工钱得及时结清,不能让我这个介绍人难做,史先永说行,我就帮着联系工人。我联系了邢为印、常敬福,然后我们三人一起去的工地,当时邢为印开的车,我还给史先永说让他给邢为印帮忙加点油,史先永也同意了。当时在工地上拆板房的,除去我们三个人,还有史先永那边的4个人。我们去干活,史先永没有给我们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提供安全措施,只是给我们提供电钻用来卸螺丝。当天下午一点多左右,史先永安排邢为印上去拆屋顶的瓦,邢为印在拆瓦的过程中摔落,摔落的原因可能是钢架子的屋顶横梁没有固定好,邢为印踩弯了,然后掉下来了。邢为印摔伤后,我和常敬福就不再干了,我们的工钱,史先永没有结给我们。后来我陪着邢为印的家人以及史先永去工地找项目部的人处理这个事情,最终也没有什么结果”。 四、史先永与史志凯系父子关系。邢为印系农村居民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史先永、史志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为印损失共计31951.03元; 二、被告常州华北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邢为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为519元,由原告负担119元,被告史先永、史志凯、常州华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淑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林娜
判决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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