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忠顺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2726财保18号
判决日期:2020-01-16
法院: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在独山县县城安置点(鄢家山花园)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需要向申请人购买水泥,双方于2018年5月26日签订《水泥购销合同》,2018年11月24日作最后一次结算,申请人依合同约定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向被申请人提供价值总计为846467.00元的水泥,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63810.00元,至今尚欠282657.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特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265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的保额为282657.00元的《保险单》作担保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657.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1933.00元,由申请人预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岑春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胜红
判决日期
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