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784执异1号
判决日期:2020-04-06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王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承诺分期代偿(2018)浙0784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但第三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追加第三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8)浙0784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未履行的部分。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姜日红
审判员俞小旬
审判员金希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金玉洁
判决日期
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