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长征与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65804号
判决日期:2019-11-29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长征诉被告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江苏阔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景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长征(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政(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徐一夫,被告徐永及被告阔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长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徐永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9094元;2、要求判令被告徐永偿付利息(以79094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阔景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3日签订借条,约定借款79094元,借期半月,打入指定账户,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打款79094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本金和利息,被告拒不履行。被告阔景公司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盖章,故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现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徐永辩称,本被告用阔景公司名义承包了顾家家居一工程,但实际上原告与本被告系该项目的合伙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向案外人曹某某支付临时板房工程款。本被告缺乏资金,故向原告借款支付工程款。既然原告系该工程共同承包人,故一半借款应由原告承担。另外原告之前向被告借款45000元,照此计算,被告无需再归还原告借款。
被告阔景公司辩称,本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加盖的项目章并非本被告的项目章。本被告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并不知情。本被告亦并非担保人,即使系担保人,也已经过了担保期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9月3日,被告徐永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安长征79094元,半月之内还清。(此借款用于支付小曹工程款,同意直接转入小曹卡内)。借条上加盖了阔景公司项目专用章。同日,原告向案外人曹某某转账79094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长征借款79094元;
二、被告徐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安长征利息(以79094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安长征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6元(原告安长征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48元,由被告徐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金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钧
判决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