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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朱颂华
联系方式:13159062700
注册时间:1999-03-29
公司地址: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69号
简介:
移动通信业务经营(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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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本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623民初3437号         判决日期:2019-10-08         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本建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第三人如东晓燕手机经营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本建、被告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梅、倪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充值的话费2000元;2、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移动公司的通信用户,也是消费者之一。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20时07分向自己手机账户充值2000元,到账后接到短信提示充值成功。时隔5天后,原告发现当月账号消费总额为2864.99元,少了2000元。经向当时充值的网店查询发现,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晚通过后台数据处理消除了原告的充值费2000元。经沟通处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移动公司辩称,答辩人实际并未收到原告罗本建的2000元充值款。第三人如东晓燕手机经营部认可收到过原告的充值款,但未上交至被告处。被告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愿意先行退还或予以充值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之所以出现案涉情况,系因第三人未将营收款上交被告,导致被告误以为原告未真实充值,被告不存在欺骗原告的主观故意,原告主张三倍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如东晓燕手机经营部述称,第三人是移动公司的授权经营网点,原告确实经第三人进行了手机充值,但是因为扣款账户里没有钱,移动公司后台将该2000元充值核销掉了。第三人与移动公司于2017年约定了一个期权,原告充值的第二天第三人向移动公司发函要求与其进行结账,但移动公司未前来结账,答辩人和移动公司之间的结账事宜,应另案处理。 经审理查明,如东晓燕手机经营部是被告移动公司的授权营业网点,授权范围包括充值缴费业务。2019年5月25日,原告通过如东晓燕手机经营部为自己使用的手机号159××××4580充值,向该手机经营部经营者张晓燕发送微信红包2000元,张晓燕同日接收。张晓燕在移动公司授权的前台操作系统为罗本建充值,移动公司10086向罗本建手机发送了提示短信,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好!截至2019年5月25日20时07分,您已成功充值2000元,当前余额为2169.54元……” 因如东晓燕手机经营部经营者张晓燕未将移动公司用户罗本建的充值2000元转入供移动公司扣充值款的账户,导致移动公司未能成功扣款,故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信息操作系统中将该2000元充值进行了核销。后罗本建发现充值话费被核销,与移动公司沟通处理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罗本建电信服务充值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罗本建损失人民币400元。 三、驳回原告罗本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4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合议庭
审判员郭冬成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徐竞
判决日期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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