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茗缘茶楼、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民申4116号
判决日期:2020-04-03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茗缘茶楼(以下简称茗缘茶楼)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6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茗缘茶楼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茗缘茶楼提供的录音、照片及证言可以印证黄金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9点前已擅自将涉案房屋加锁的事实。此时,涉案房屋已处于黄金公司的控制之下,应视为其提前收回租赁物。数天后,黄金公司又擅自将涉案房屋断电,之后涉案房屋也已基本不再产生水电费用。水电作为一般店铺经营的基础必要条件,黄金公司的违法行为,致使茗缘茶楼已不能再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继续实现。黄金公司主张其违法行为之后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及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未充分审查核实本案证据,认定事实错误。此外,2015年2月起涉案房屋房顶因怠于维修,下雨漏水造成茗缘茶楼屋内地板、墙面、屋顶装修、门套严重损坏,黄金公司承诺给予维修,但一直拖延并未得到解决。一审判决后,黄金公司未通知茗缘茶楼又擅自将茶楼厨房内的全部物品占为己有。茗缘茶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郑州市金水区茗缘茶楼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邓青林
审判员李百福
审判员辛季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和梦雅
判决日期
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