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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国辉
联系方式:0391-2190002
注册时间:2000-03-10
公司地址: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205号
简介: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上述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工信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为准)。从事通信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通信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通信和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通信终端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服务;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智能设备、日用百货、五金、家具、家居;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代收水电气暖费;票务代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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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96民终14号         判决日期:2020-04-03         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郑吉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济源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济源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济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7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吉祥、被上诉人移动济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俊旗、电信济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网通济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郑吉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移动济源分公司、电信济源分公司、网通济源分公司赔偿郑吉祥被淹毁庄稼、蔬菜、花生等的损失共计8625元;3、判令济源分公司、电信济源分公司、网通济源分公司赔偿郑吉祥庄稼地的水草杂物清理费用1010元;4、本案诉讼费由济源分公司、电信济源分公司、网通济源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移动济源分公司、电信济源分公司、网通济源分公司的通讯网络电缆从瑞村蟒河老桥北端的通讯电缆线杆上,向南横跨蟒河老桥的流水桥洞前面通过,南边的通讯电缆线杆栽在蟒河边河床上。由于该三公司的通讯电缆,由北岸向南岸架设时,设计、施工、架设未按照国家及行业规范进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原因是通讯电缆在横跨蟒河时跨度太大,钢丝缆绳规格不达标,中途没有线杆支撑,导致钢丝缆绳和通讯电缆拉不直,耷拉到桥洞流水的正前方,挂住从上游因下雨涨水冲下来的水草杂物,托挂通讯电缆的钢丝绳和电缆随着时间推移越挂越多,在水的冲力下北岸的电缆线杆被拉断倒地。水草杂物完全堵塞了老桥的桥洞,形成一米多高的拦河水坝。水从老桥上面和两边往下流,同时抬高了上游的水位一米多高,致使老桥桥面被淹没一米多深,水在庄稼、花生、蔬菜地里泡了六天多,淹毁郑吉祥家五亩多农作物,造成损失8625元。该损失应由移动济源分公司、电信济源分公司、网通济源分公司赔偿。 移动济源分公司辩称,河水上涨是恶劣天气的不可抗力造成的,郑吉祥就其合法权益、河水上涨与移动济源分公司电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河水上涨与郑吉祥农作物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郑吉祥农作物受损程度等问题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郑吉祥的诉讼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电信济源分公司辩称,郑吉祥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河道里所耕种的土地属于合法耕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土地面积、农作物受损程度、价值及农作物受损与三公司跨河电缆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据此判决驳回郑吉祥的一审诉讼请求正确。 网通济源分公司辩称,郑吉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其在河道内种植庄稼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根据举证规则,郑吉祥应当首先证明其是庄稼的权利人,其次应证明庄稼毁损与三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再次应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郑吉祥并不能证明上述事实,故应驳回郑吉祥的上诉请求。 郑吉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移动济源分公司、电信济源分公司、网通济源分公司赔偿郑吉祥被淹毁的庄稼、蔬菜、花生等损失共计8625元;2、判令移动济源分公司、电信济源分公司、网通济源分公司将在庄稼、蔬菜、花生等农作物被淹同时大水冲入庄稼地的水草杂物清理干净,避免影响播种小麦;3、诉讼费由移动济源分公司、电信济源分公司、网通济源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前后,因连下几次大雨,导致蟒河水涨。蟒河老桥段因上游水草、杂物顺河而下,在瑞村老桥处被移动济源分公司、电信济源分公司、网通济源分公司垂落河中的线缆及桥身挡住,导致蟒河河道水位上升。当时,郑吉祥在蟒河老桥上游种植农作物,蟒河涨水导致郑吉祥农作物受损。 一审法院认为,郑吉祥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郑吉祥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移动济源分公司、电信济源分公司、网通济源分公司赔偿损失,但其提供的视频、照片仅能体现其耕种地块受损情况,不能体现种植各类作物的具体亩数及损失数额,其提供的损失明细系其自己书写,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郑吉祥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郑吉祥要求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系排除妨害,但郑吉祥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耕种地块有合法的使用权,且河道涨水后,上游带入的水草、杂物在大水退去后也会自然散落,移动济源分公司、电信济源分公司、网通济源分公司线缆掉落挂住水草、杂物,导致水草、杂物散落郑吉祥耕种地块原因力极小,故对郑吉祥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吉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吉祥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郑吉祥提交证据如下:1、2007年12月5日东郭路村委与郑吉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郑吉祥在其承包地范围种庄稼;2、2020年1月1日郑吉祥用手机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郑吉祥已经把原来被淹地方的水草、杂物清理了,种了麦苗。 移动济源分公司质证后认为,证据1涉及第三人,真实性不能确定,郑吉祥在河边所种的土地是否是证据1中所列明的地块也不能予以证实。如果确实承包,郑吉祥应提供缴纳承包金的收据,证明合同现在尚在履行;关于证据2的视频,因没有去过郑吉祥耕种的地块,不能证明视频中显示的土地是承包合同内所列明的土地。 电信济源分公司的质证意见同移动济源分公司。 网通济源分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在一审庭审中,郑吉祥明确表示涉案土地是自己开垦出来的,而非承包的土地,也明确向法庭表示,东郭路村委出过一份合同,因没有通过,双方没有签字盖章,郑吉祥在二审中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属于新证据,与郑吉祥一审中陈述的事实自相矛盾,且合同中所载明的土地无法证明是涉案土地;对证据2,认为不能证明视频中显示的土地是承包合同中列明的土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郑吉祥提供的证据1,郑吉祥未提供其他证据对承包合同中的土地就是本案涉及的土地及该合同的持续履行予以印证,该证据无法证明郑吉祥的主张;证据2系郑吉祥拍摄的视频,与一审中郑吉祥提供的照片可以互相印证,三通讯公司也未予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对该视频的真实性予以确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吉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董慧 审判员张莎莎 审判员石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潇雅
判决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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