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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玉方
联系方式:0519-83783318
注册时间:2001-01-10
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新街57号
简介: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矿山整治治理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普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城市排水管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假山、城市雕塑、水景喷泉的设计、施工、养护;园林工具、建筑材料、五金工具的销售;花卉、盆景、苗木种植、销售、租赁;绿化养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定范围);道路货运经营(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物业管理;工程招标代理与咨询;园林工程的造价咨询;园林环境保护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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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824民初4328号         判决日期:2020-04-03         法院:滦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园林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山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2019年11月10日,反诉原告(被告)北山大酒店提起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环艺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灵、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朗天岳到庭参加诉讼,后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环艺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灵、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朗天岳、郎俊富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反诉被告)环艺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玉方、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李保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环艺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合同款预付款894560.00元并支付预期付款利息损失53674.00元(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按年息6%计算,暂算至2019年10月31日,实际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上合计总额为948234.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于2018年10月份中旬签订工程项目为:金山岭长城国际酒店公寓楼景观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滦平县的酒店公寓景观绿化进行施工,合同价为2981866.89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为帮被告赶工期,合同签订完原告方就投入了施工,被告也承诺很快会支付预付款。施工过程中,原告也一直催促被告尽快付款,被告方负责人也再三承诺会尽快安排预付款项。但时至今日,工程量已经快过半了,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方也需要支付大量的工人工资,已经造成了原告方很大困境。迫于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辩称,2018年10月份,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与原告(反诉被告)环艺园林公司签订了项目为金山岭长城国际酒店公寓楼景观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反诉被告)环艺园林公司为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的位于滦平县的酒店公寓景观绿化进行施工,但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进场之后却迟迟不进行施工。且不能提供施工所需质量安全的手续和文件及相关资质证明,不能向住建局报备,导致设备不能进场,不能开工。经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多次催促,原告仍不能提供,但是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致使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的工程至今不能完工,给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造成巨大损失。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解除。为此被告也提起了反诉。针对原告已经施工的部分工程,该部分工程由被告当时负责工程施工的经理签字确认,应当由原告申请对其施工,且经过被告负责施工的经理签字确认的该部分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合理合法的鉴定意见确定的数额,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但同时也应当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请依法裁判。 反诉原告(被告)北山大酒店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于2018年10月份签订的金山岭长城国际酒店公寓景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份,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项目为金山岭长城国际酒店公寓楼景观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为反诉原告的位于滦平县的酒店公寓观景绿化进行施工,但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进场却迟迟不进行施工,且不能提供施工所需质量、安全的手续和文件及相关资质证明,不能向住建局报备,导致设备不能进场,不能开工,经反诉原告多次催促,反诉被告仍不能提供,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致使反诉原告的工程至今不能完工,给反诉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反诉被告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反诉原告依法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维护反诉原告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原告)环艺园林公司辩称,反诉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其反诉请求不成立,具体表现在双方合同签订以后,反诉被告进场施工,反而是反诉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预付款,2018年11月反诉被告完成了挡土墙内施工以及完成了U型道路的开挖、官道的预埋,并完成了合同以外的签证项目,截止11月底天气比较寒冷,已经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反诉被告的相关人员与反诉原告法人李保军微信、电话联系,将工程清单发送给李保军,并催要预付款,李保军对清单没有异议,并回复称好的,尽快安排预付款,所以不存在反诉被告违约的情形,反而是反诉原告严重违约,故反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反诉被告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付预付款。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 原告(反诉被告)环艺园林公司当庭提交下列证据: 1号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预付款,已经构成违约; 2号证据部分施工现场照片,证明原告已经现场施工,并已经进行道路开挖、管道预埋、道路回填、现场清运及挡土墙的施工; 3号证据清单以及工程签证单,证明原告已经完成合同内施工项目,施工价款为979628.90元,由被告提供材料,施工材料的价款516631.05元,原告的施工费、人工费、机械费、部分辅料费292237.68元、取费170960.17元、签证费45556.96元,合计的工程价款为1025185.86元; 4号证据原告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预付款,并向被告发送施工清单和签证清单,并向被告发送信息,被告回复“好”,证明被告(反诉原告)违约事实; 5号证据施工图纸,证明施工范围。 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的质证意见为:1号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2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3号证据被告签字的认可,没有签字的,被告不认可,没有签字以实际施工现场为准;4号证据真实性不认可;5号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滦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4份),证明滦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所有建设工地全部停工,被告作为施工单位,也要求全部停工,导致双方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以被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原告(反诉被告)环艺园林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被告(反诉原告)有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诉讼资源,离上次开庭有一个月时间,被告(反诉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该份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达不到被告证明目的,首先大气污染导致临时停工,而不是永久停工,时间上不具有关联性。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10月中旬,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作为甲方与原告(反诉被告)环艺园林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金山岭长城国际酒店公寓楼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点:承德市滦平县,工程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全套施工图纸及工程量预算书的工程内容。......四、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捌万壹仟捌佰陆拾陆元捌角陆分[¥:2981866.86元]。其中甲供材料暂定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发包人: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承包人: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玉方。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7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1.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付款扣回方式: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办法扣回。21.其他约定(1)本项目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是滦平县胜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本公司合同总价中含甲方提供的材料价值。” 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环艺园林公司进入施工场地进行施工,自2018年11月份,原告(反诉被告)环艺园林公司以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一直未给付预付款为由,停工至今。原告(反诉被告)已经完成的工程中经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签字确认的工程价款45556.96元,剩余已完成工程被告(反诉原告)北山大酒店未签字确认。本院依法向原告(反诉被告)环艺园林公司释明询问其是否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申请鉴定,环艺园林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2018年11月14日,滦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文件,要求全县所有建筑工地全部停工
判决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2019年11月27日起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556.9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328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4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664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40.00元,由反诉原告(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姚金丽 人民陪审员李晓明 人民陪审员娄亚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宋岩 书记员刘天新
判决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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