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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其昌
联系方式:021-20688888
注册时间:1998-06-11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
简介: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总(分)行授权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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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与上海久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丽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执复33号         判决日期:2020-04-03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上海懿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懿茂公司)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金山法院](2019)沪0116执异9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以下称农行金山支行)诉上海久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久琛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山法院于2005年7月21日作出(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久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金山支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等。 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2005年12月27日农行金山支行向金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06)金执字第11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暂缓强制执行,2006年9月26日金山法院作出(2006)金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该院(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2007年1月8日,被执行人久琛公司归还涉案债务本息人民币500000元,尚欠本金人民币14500000元。 2014年11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XX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现XX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称XX上海分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农银沪批转2014001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基于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XX上海分公司。2014年12月23日,上述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事宜在《上海法治报》进行了公告。登报公示的涉案债权剩余本金为14500000元。 2015年12月30日,XX上海分公司与懿茂公司签订编号为中长资(沪)合字[2015]203号《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处受让取得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懿茂公司,并于2016年4月29日在《文汇报》进行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懿茂公司据此向金山法院申请变更该公司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金山法院于2019年8月8日立(2019)沪0116执异90号予以审查。 金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或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申请执行人农行金山支行对申请人懿茂公司取得案涉债权无法确认,所以申请人申请将(2006)金执字第1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上海懿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将其变更为(2006)金执字第1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懿茂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金山法院(2019)沪0116执异90号执行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裁定变更懿茂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主要事实与理由:复议申请人已经合法受让(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444号生效法律文书所涉债权,金山法院驳回懿茂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于审查错误,故请求本院支持其复议申请。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行金山支行、XX上海分公司均对(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事宜,向本院作了书面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 二、变更上海懿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金山法院(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44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阮国平 审判员陈懿欣 审判员吉顺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程剑峰
判决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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