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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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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怀成
联系方式:021-61329697
注册时间:2011-05-05
公司地址:钱仓路1号23G、23H室
简介:
法律顾问、投融资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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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剑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民终421号         判决日期:2020-04-03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剑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创董律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剑侠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创董律所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剑侠公司是在创董律所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况下才与创董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第二,创董律所指派的律师王正涵在代理过程中,强制剑侠公司接受调解方案。 创董律所书面辩称,其不同意剑侠公司的上诉请求。第一,创董律所从未向剑侠公司作出虚假承诺。第二,剑侠公司系自愿接受调解方案。据此,创董律所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创董律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剑侠公司支付创董律所律师费20000元;2.剑侠公司支付创董律所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案件诉讼费由剑侠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剑侠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内容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与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沪73民初703号的二审程序;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代为接收和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及转委托等;乙方指派王正涵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律师费分两部分收取: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费20000元,甲方的全部或部分诉请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或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甲方应按生效判决、调解书或和解协议中确定的甲方实际净收入的20%另行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甲方应于判决书、调解书或签订和解协议送达后一周内支付;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在上述合同上盖章确认并署期2018年7月10日,剑侠公司在上述合同上盖章确认但未署期。 2018年5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沪7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XX公司与剑侠公司签订的《网络游戏代理运营合作合同》于2017年10月27日解除;剑侠公司返还XX公司预付分成款30万元;XX公司赔偿剑侠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双方相抵扣后,剑侠公司支付XX公司15万元。后剑侠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剑侠公司发出(2018)沪民终374号传票,通知其该案定于2018年8月1日开庭。二审中,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剑侠公司与XX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剑侠公司支付XX公司10万元,双方同意《网络游戏代理运营合作合同》于2017年10月27日解除,和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就上述合同不存在其他争议。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民终374号民事调解书对剑侠公司与XX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其中剑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的王正涵律师。 一审法院另认定,2018年8月2日,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创董律所名称由“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创董律所按约指派了王正涵律师代理剑侠公司与XX公司之间(2018)沪民终37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7)沪73民初703号],并在法院主持下与XX公司达成了调解,完成了其在《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义务,剑侠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创董律所律师费。现创董律所要求剑侠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剑侠公司确实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构成逾期付款,创董律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剑侠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剑侠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创董律所律师费20000元;二、剑侠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创董律所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剑侠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上诉人上海剑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韩朝炜 审判员赵鹃 审判员王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申
判决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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