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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66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松青
联系方式:0532-66789888
注册时间:2006-11-14
公司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望江路西
简介:
在大港、黄岛、机场代理报关、报检业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货物运输(四类);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报关企业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及咨询服务;国际集装箱堆场业务:集装箱及货物的仓储、装卸、集装箱维修;信息技术开发、销售、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技术咨询及培训;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外包、市政工程。货物的包装、吊装及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铁矿石、煤炭、焦炭、钢材、木材、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稀贵金属除外)、石油制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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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292民初912号         判决日期:2020-04-03         法院: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物流)与被告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阳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创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张弘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人民币1399912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委托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双方共签订了14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将相关货物从被告工厂运输至山东、河北、陕西、新疆等地,共计产生运费1535000元;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设备到现场验收后,被告收到发货回执单和发票后3个月内付款。原告依约完成全部货物运输后,已将所有货物的发货回执单和发票交付给了被告,但至2018年11月12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35088元,仍欠1399912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费用确认函》,确认了前述欠款金额。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再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万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运输合同、发货回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各1份,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新疆库车县天山东路,运费共计70000元;原告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并将发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付被告。2.运输合同、发货回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各1份,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陕西省榆林市庙门梁村,运费共计78000元;原告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并将送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付被告。3.运输合同及补充协议1份、发货回执单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陕西省榆林府谷县,运费共计199000元;原告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并将送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付被告。4.运输合同1份、发货回执单2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运费共计160000元;原告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并将送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付被告。5.运输合同1份、发货回执单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一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运费共计66000元;原告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并将送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付被告。6.运输合同1份、发货回执单6份,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一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运费共计44000元;原告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并强送货回执单和缴费发票交付被告。7.运输合同1份、发货回执单5份,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1份,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河北黄骅,运费共计56000元;原告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并将送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付被告。8.运输合同1份、发货回执单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1份,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运费共计110000元;原告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并将送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付被告。9.运输合同1份、发货回执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1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运费共计44000元;原告按约定完成运输义务并将送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付被告。10.运输合同1份、发货回执单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1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运费共计111000元;原告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并将送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付被告。11.运输合同1份、发货回执单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1份,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运费共计69000元;原告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并将送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付被告。12.运输合同1份、发货回执单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1份,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运费共计23000元;原告按约定完成运输义务并将送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付被告。13.运输合同1份、发货回执单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1份,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运费共计323000元;原告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并将送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给被告。14.运输合同1份、发货回执单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1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从被告处运送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纳林河工业区,运费共计182000元;原告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并将送货回执单和运费发票交付被告。15.费用确认函一份,证明上述14个合同项下的运输义务原告均已完成,总运费金额为1535000元,2018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费用确认函,确认未支付1399912元运费。原告提供证据本院经过审查予以采信。 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并签订了14份运输合同。2018年11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费用确认函》予以盖章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1399912元
判决结果
被告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运费1399912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9991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孔晓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晓宇
判决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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