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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49万元
法定代表人:ANDRE HARTUNG
联系方式:021-20606475
注册时间:1992-07-20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78号2幢、3幢、4幢、5幢、7幢
简介: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租赁、安装,维修及翻新公司及集团公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心血管及X射线产品,超声诊断仪及其他医疗设备和零配件,自产产品零部件系统集成,并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以上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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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玖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45646号         判决日期:2020-04-03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玖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申、刘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珠海玖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30701.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1年开始建立买卖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铝板,该买卖关系持续至2017年。2015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将MXXXXXXXX、MXXXXXXXX订单授权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达斯公司)向原告采购。原告基于多年来与被告间供货合同产生的对被告的信任与保证,并适应被告供货关系形式上的调整才与该第三方产生形式上的供货合同。涉案协议签订后,麦达斯公司向原告下达采购订单,是基于《框架协议》中被告对麦达斯公司的授权,实质上是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行为。截至2018年4月8日,麦达斯公司累计欠款830701.87元。麦达斯公司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于2018年6月12日裁定进入破产重整清算程序。原告向洛阳中院申报了债权并得到确认。破产程序已终结,原告未获得清偿。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款项不属于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所对应的加工物属被告所有。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被告与麦达斯公司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故原告有权直接向委托人即本案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均以合同应与麦达斯公司对接为由拒绝承担还款义务。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针对同一债权不能主张两次权利,且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对麦达斯公司的债权已纳入麦达斯公司的破产债权。2、原、被告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涉案货款的付款义务人为麦达斯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4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相对方为麦达斯公司,到货地点为麦达斯公司仓库,结算方式亦为麦达斯公司与原告结算。虽然原告曾想将其对麦达斯公司的债权转让至被告名下,但该方案未获被告同意。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之约定和法定情形。根据麦达斯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询证函,其确认对原告的应付账款,与本案诉请金额一致。3、本案不适用代位权。麦达斯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不得通过代位权诉讼起诉被告,否则将损害麦达斯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原、被告之间自2011年开始存在原材料采购关系,后因被告对材料需求发生改变,不再需要直接采购原材料,麦达斯公司为加工生产企业,在此背景下签订了涉案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中的“授权”反映的是合作意向。原告自认其已向洛阳中院申报了债权并得到确认,目前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处于财产拍卖过程中。综上,原告的诉请主张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自2011年起建立原材料采购合同关系。 2015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将两种型号的物料授权麦达斯公司向原告采购。此后,原告与麦达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2018年3月31日,原告向麦达斯公司出具对账单,载明,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麦达斯公司尚欠原告货款830701.87元,至2018年3月31日还有4.244吨铝板库存,金额为258453.23元。麦达斯公司在该对账单上盖章确认。 2018年7月25日,麦达斯公司向原告发出询证函,内容涉及,截止2018年6月30日,麦达斯公司尚欠原告830701.87元。 2018年9月17日,洛阳中院出具(2018)豫03破15-1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该院于2018年6月12日受理麦达斯公司重整一案,管理人对依法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裁定确认包括原告在内的99位债权人的债权,其中原告的债权数额为830701.87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019年3月15日,洛阳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2018)豫03破1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麦达斯公司重整程序,宣告该公司破产。 本院另查明,原告曾就涉案债权以电子邮件方式与被告进行沟通,但沟通无果。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框架协议》;《铝材产品销售合同》;对账单;询证函;(2018)豫03破15-11号民事裁定书;(2018)豫03破15-15号民事裁定书;往来电子邮件;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上书证及电子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珠海玖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07元,减半收取计6053.50元,由原告珠海玖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慧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乐贇
判决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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