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上海建华金属制品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2执异68号
判决日期:2020-04-03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闵行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建华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建华制品厂)、上海申建冶金机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甬融信公司)以其受让了借款合同的债权为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03)闵执字第43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农行闵行支行与被执行人建华制品厂、申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9日作出(2003)闵民二(商)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
后因被执行人建华制品厂、申建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后,本院于2004年2月23日作出(2003)闵执字第4381号民事裁定,(2003)闵民二(商)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16年6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签订编号:农银沪委批转XXXXXXX号《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涵盖本案(2003)闵民二(商)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同年7月11日,上述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事宜在《上海法治报》进行公告,要求债务人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履行义务。
2016年11月2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DFQHXXXXXXXX《债权转让协议》,将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不良债权及其从权利一并转让给穗甬融信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事宜于2017年3月9日在《浙江法制报》进行公告。
2017年2月17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变更企业名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9月25日,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行闵行支行、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本案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书面确认,均同意穗甬融信公司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以上事实,由(2003)闵民二(商)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2003)闵执字第4381号民事裁定书、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公告、确认函等为证,可以确认
判决结果
变更申请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03)闵执字第438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金联涌
人民陪审员曹文进
人民陪审员史嘉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慧枫
判决日期
2020-04-03